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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这些人限制从事检验检测认证、食药行业及公司高管

嘉峪检测网 2016-09-27 11:53

导读: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

 

 

 

背景信息

据悉,全国共有2.8万余家检验检测机构,每年出具3亿多份检验检测报告,服务产值达1600多亿元,检验检测已成为最具活力的新兴服务业态之一,但检验检测机构的诚信问题日益引起社会关注。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在加强联合惩戒的准入资格限制条款中这样规定:

1.海关认证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成为海关认证企业;在失信被执行人办理通关业务时,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单证审核或布控查验。

2.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限制。对失信被执行人从事药品、食品安全行业从严审批;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矿山生产和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行业;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上述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规定程序要求予以变更。

 

此外,早在2015年,国家认监委发布检验检测行业首个诚信国家标准——《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该标准从法律要求、技术要求、管理要求、责任要求等四个方面,规定了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循的基本诚信规范,为检验检测机构推进诚信建设、防范失信风险、提升社会信任、树立品牌形象提供了指引。

 

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明确提出,“建立和完善检验检测等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实行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披露制度,开展中介服务业信用评价,将有关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市场行政部门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建立认证和检验检测等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推广使用职业信用报告,引导其尽职履责和规范执业”。

 
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文件框架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坚持合法性;坚持信息共享;坚持联合惩戒;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联动。

     (三)建设目标。

 

二、加强联合惩戒

  (一)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

  1.设立金融类公司限制。

  2.发行债券限制。

  3.合格投资者额度限制。

  4.股权激励限制。

  5.股票发行或挂牌转让限制。

  6.设立社会组织限制。

  7.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

  (二)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

  1.获取政府补贴限制。

  2.获得政策支持限制。

  (三)任职资格限制

  1.担任国企高管限制。

  2.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

  3.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限制。

  4.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限制。

  5.招录(聘)为公务人员限制。

  6.入党或党员的特别限制。

  7.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限制。

  8.入伍服役限制。

  (四)准入资格限制

      1.海关认证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成为海关认证企业;在失信被执行人办理通关业务时,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单证审核或布控查验。

  2.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限制。对失信被执行人从事药品、食品安全行业从严审批;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矿山生产和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行业;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上述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规定程序要求予以变更。

  3.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限制。

  (五)荣誉和授信限制

  1.授予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限制。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荣誉限制。

  3.授信限制。

  (六)特殊市场交易限制

  1.从事不动产交易、国有资产交易限制。

  2.使用国有林地限制。

  3.使用草原限制。

  4.其他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限制。

  (七)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1.乘坐火车、飞机限制。

  2.住宿宾馆饭店限制。

  3.高消费旅游限制。

  4.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限制。

  5.购买具有现金价值保险限制。

  6.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等限制。

  (八)协助查询、控制及出境限制

  (九)加强日常监管检查

  (十)加大刑事惩戒力度

  (十一)鼓励其他方面限制

 

  三、加强信息公开与共享

  (一)失信信息公开

  (二)纳入政府政务公开

  (三)信用信息共享

  (四)共享体制机制建设

 

  四、完善相关制度机制

  (一)进一步提高执行查控工作能力

  1.加快推进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建设。

  2.拓展执行查控措施。

  3.完善远程执行指挥系统。

  (二)进一步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

  1.完善名单纳入制度。

  2.确保名单信息准确规范。

  3.风险提示与救济。

  4.失信名单退出。

  5.惩戒措施解除。

  6.责任追究。

  (三)进一步完善党政机关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制度

  1.进一步加强协助执行工作。

  2.严格落实执行工作综治考核责任。。

  3.强化对党政机关干扰执行的责任追究。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实施

  (二)强化工作保障

  (三)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四)加大宣传力度

 

什么是失信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点击下载:GB/T 31880-2015 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

 

来源:新华社

关键词: 诚信 失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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