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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强制性国家标准中推荐性条文的执行应如何理解

嘉峪检测网 2025-07-31 20:33

导读:市场监管总局对强制性国家标准中推荐性条文的执行应如何理解给予答复。

市场监管总局对强制性国家标准中推荐性条文的执行应如何理解给予答复。

 

【问】对强制性国家标准中推荐性条文的执行应如何理解

我局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部分强制性国家标准中存在推荐性条文,根据《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中第19条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应当全部强制。但是部分强制性国家标准仍存在推荐性条文,如:GB 18145-2014《陶瓷片密封水嘴》的前言中明确写明“本标准中的7.4、7.6.2、7.6.3.1、7.6.9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因该标准的发布实施时间早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实施时间,对该类标准的执行应如何理解?自《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对于至今仍未修订的带有推荐性条文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能否认为其标准全文均为强制要求?能否因产品不满足此类标准中推

荐性条文的要求而判定产品不符合该强制性国家标准?

 

【答】《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于2020年1月6日修订发布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应当全部强制。因此,《办法》修订发布前,已经发布但尚未修订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按照新《办法》要求,其技术要求全部强制。

 

来源:Internet

关键词: 强制性国家标准 推荐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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