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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现状分析

嘉峪检测网 2025-04-27 10:45

导读:分析我国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现状,比较各地区监管执行情况,梳理监督检查结果,为新规落地与监管体系优化提供参考。

摘  要Abstract 

 

目的:分析我国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现状,比较各地区监管执行情况,梳理监督检查结果,为新规落地与监管体系优化提供参考。方法:检索2019 年6 月16 日~2023 年11 月9 日在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管理信息平台上登记的监督检查信息,统计分析各地区监督检查类型、次数、频率和结果。结果:8%(128/1652)的新机构或新增专业首次监督检查要求取消备案;3%(4/119)的地址变更检查不通过。日常监督检查中,59%(1143/1929)要求整改或已整改,5%(89/1929)要求限期整改,3%(65/1929)不通过。其他检查中,4%(9/217)要求限期整改,5%(10/217)不通过或取消备案。结论:2019 年以来,我国大部分地区逐步定期对行政区域内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开展了监督检查。然而,本研究发现部分地区存在监督检查频率较低、信息公开程度较低或不及时等问题。新机构或新增专业首次监督检查受研究者资质要求限制,日常监督检查普遍发现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在制度规程修订及运行、人员培训和场所与设施设备等方面存在不足。未来应在新发布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指导下,统一监督检查工作,并进一步探索基于风险的监督检查制度,增加监管透明性。

 

Objective: This study aims to analyze the current status of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of drug clinical trial institutions across China, compare regulatory implementation across different regions, summarize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results, and provide insight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new regulations and the optimization of the regulatory system. Methods: Information on inspections recorded on the Drug Clinical Trial Institution Record-Keeping Management Information Platform between June 16, 2019, and November 9, 2023, was retrieved and analyzed. The study assessed the types, frequencies, and outcomes of inspections across different regions. Results: Among first-time inspections for new institutions/specialties, 8% (128/1652) resulted in the cancellation of registration, while 3% (4/119) of address change inspections failed. In routine inspections, 59% (1143/1929) required to rectify or have rectified, 5% (89/1929) required rectification within a specified period, and 3% (65/1929) either failed or had their registration canceled. Among other types of inspections, 4% (9/217) required rectification within a specified period, and 5% (10/217) either failed or had their registration canceled. Conclusion: Since 2019, most regions in China have gradually carried out regular inspections of drug clinical trial institutions. However, this study identified several challenges, including low inspection frequency in certain areas, inconsistencies in inspection standards, limited transparency, and delays in information disclosure. First-time inspections for new institutions/specialties were often affected by researcher qualification requirements, while routine inspections frequently revealed deficiencies in the revis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institutional protocols, personnel training, and the management of facilities and equipment. Moving forward, efforts should align with the newly enacted Measures for the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of Drug Clinical Trial Institutions (Trial Implementation) to standardize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procedures, explore risk-based inspection models, and enhance regulatory transparency.

 

关键词 Key words

 

监督检查;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管;数据分析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drug clinical trials; institutions; regulation; data analysis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是指具备相应条件,能够按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和药物临床试验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等要求,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机构[1]。自2019 年12 月1 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明确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实行备案管理[2] ;同期,《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明确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职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省级以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录入备案平台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和处理情况[1]。2023 年11 月发布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药品检查机构和人员、检查程序、检查有关工作衔接、检查结果的处理等进行了规定,进一步规范了监督检查工作,推动了我国药物临床试验高质量发展[3]。本研究对2019 年6 月16 日~2023年11 月9 日在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管理信息平台登记的已有监督检查结果进行了汇总和分析,旨在了解我国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监督检查现状,为优化监管策略提供参考。

 

1. 资料来源与方法

 

1.1 资料来源

 

检索并收集2019 年6 月16日~2023 年11 月9 日在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管理信息平台登记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信息及监督检查结果。参考《办法》,本研究纳入了新机构或新增专业首次监督检查、地址变更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及其他检查共4 类监督检查结果,未纳入注册核查结果。

 

1.2 数据清理

 

由于各地区监督检查的结论描述及分类不完全统一,本研究参考《办法》对数据库原始结论进行归类与清理,具体标准如下:①首次监督检查按照是否通过分为2 类;日常监督检查分为5 大类,包括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问题,是否通过,是否违法以及其他;其他检查分为3 类,包括整改后复核、专项检查和其他(有因检查等)。②为避免各地区定义和结论理解的差异,本文中限期整改指药物临床试验机构需要限期整改且整改期间暂停承接新的药物临床试验等;已整改专指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已对当次监督检查的问题进行了整改;整改后通过或限期整改后通过指当次监督检查为独立开展的整改后复核检查,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在该次检查中对既往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到位。③对于一些难以判断具体情况的监督检查结论,本文保留了原始描述。

 

1.3 统计分析

 

通过政策研究和数据统计,分析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备案情况及相关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的现状,包括监督检查的类型、次数、频率和结果等。使用 Python3.11.7 和Microsoft Excel 2019进行统计学处理。

 

2. 结果

 

2.1 备案及监督检查信息公开情况

 

2019 年6 月16 日~2023年11 月9 日在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管理信息平台备案的机构共1460 家,1393 家(95%)为三级医院。1302 家(89%)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有公开的监督检查信息,部分新备案的机构尚未开展或上传监督检查信息(表1)。

 

2.2 监督检查情况

 

2.2.1 监督检查整体情况

 

在本研究统计时间范围内,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监督检查次数共计3253 次,包括新机构或新增专业首次监督检查1652 次、地址变更监督检查119 次、日常监督检查1929 次以及其他检查219次(表2)。监督检查主要分布在三级医院,共计3030 次,占比达93%。在本研究统计时间范围内,平均每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被查2.23 次,其中平均每家三级医院被查2.18 次,二级医院1.76 次,疾控中心7.32 次,其他机构1.70 次。

 

2.2.2 不同地区开展监督检查情况

 

本研究统计时间范围内,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开展了各类监督检查(表3)。从监督检查总次数上看,广东开展监督检查次数最多,为295 次,其后依次是北京209 次、四川201 次、上海195 次和山东181 次。在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平均被查次数方面,青海平均每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被查次数最多,为4.60 次,其次是宁夏3.67 次、广西3.57次、贵州3.47 次和重庆3.22 次。

 

2.2.3 不同地区监督检查开展频次

 

本研究计算了31 个省( 自治区、直辖市)每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年度平均监督检查频次,即各地区内年度开展监督检查的次数/ 年度累计备案机构总数( 图1)。2023 年, 甘肃、青海、河北开展频次较高,每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平均监督检查频次大于等于1 次/ 年;此外,云南、贵州、海南、山西、北京每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平均监督检查频次均超过0.8 次/ 年;部分地区开展频次较低或未及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例如湖北仅0.11 次/ 年、陕西仅0.21 次/ 年。

从年度监督检查情况来看,2021 年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接受监督检查的频次最高,约半数地区能对每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至少检查1 次;2022 年和2023 年呈下降趋势,一些地区存在监督检查频率过低或发布信息不及时的问题,对每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频率不足0.5 次/ 年。

 

2.3 监督检查结果

 

2.3.1 新机构或新增专业首次监督检查及地址变更监督检查结果

 

本研究纳入1652 次新机构或新增专业首次监督检查,128次(8%)监督检查结果为取消备案。其中,29 次说明了取消备案的原因,出现次数最多的原因是尚不满足主要研究者应当具有高级职称并参加过3 个以上药物临床试验的备案要求,共计26 次。119 次地址变更监督检查中,仅4 次(3%)不通过,其中3 次来自同一家疾控中心。

 

2.3.2 日常监督检查结果

 

3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仅4 个(13%)地区公开了检查专业,7 个(23%)地区部分公开,20 个(64%)地区未公开;大部分地区(29 个,94%)公开了检查结论,1 个(3%)地区部分公开,1 个(3%)地区未公开;仅3 个(10%)地区公开了检查问题,7 个(23%)地区部分公开,21 个(67%) 地区未公开(表4)。尽管在措辞和细节上略有差异,大部分地区(25个,82%)的检查结果可按照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分类;安徽、湖北的检查结果按照是否通过进行分类;上海、广西的检查结果按照是否存在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问题进行分类;海南根据是否发现违法行为对检查结果进行分类;西藏未对检查结果进行分类,仅描述问题。但由于大部分地区的结论过于简洁,且极少公布具体检查缺陷,难以判断“通过”“ 符合要求”“ 基本符合要求”“存在规范性问题”“未发现真实性问题”等描述在本质上是否有差别以及此类描述是否需要整改。部分地区仅说明需要“整改”或者“已整改”,但未说明整改期间该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是否可以开展新的药物临床试验项目。其中,明确提到药物临床试验机构需要整改或已整改的检查数量占所有日常监督检查数量的59%(1143/1929);明确提出整改期间不可承接新的药物临床试验项目结论的检查数量占所有日常监督检查数量的5%(89/1929)。由于部分地区未在检查结论中明确表述,该比例可能被低估。明确提出“不符合要求”“不通过”“取消备案”“责令整改”“移交分局处理”等情况较为严重的结论的检查数量占所有日常监督检查数量的3%(65/1929)。

所有日常监督检查中,140次(7%)检查公布了发现的问题。在机构层面,主要涉及制度规程修订及运行(44%)、人员培训(33%)和场所与设施设备(31%)方面的问题;在伦理层面,主要在伦理审查(16%)、制度规程修订及运行(8%)、文件记录及管理(7%)方面存在问题;在专业层面,主要在研究者资质要求(24%),研究者及工作人员对药物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oodclinical practice,GCP) 知识、研究方案掌握情况(23%),以及试验数据记录与溯源(20%)方面存在问题(图2)。

 

2.3.3 其他检查结果

 

219 次其他检查中,有217次公开了检查原因和结果。根据公开的检查原因,可分为整改后复核、专项检查以及其他( 有因检查等)(图3)。整改后复核检查共计118 次(55%),4%(8/217) 的检查结果提示整改后仍不通过, 需要继续整改或取消备案;专项检查共计36 次(16%),主要来自天津、广东和贵州,检查结果均为基本符合要求;其他(有因检查等)检查共计63 次(29%),24%(52/217)的检查结果为通过(即检查结论为“通过”“符合要求”“基本符合要求”“未发现真实性问题”),1%(2/217)的检查结果为取消备案,4%(9/217)的检查结果明确提出限期整改且期间不得承接新的药物临床试验。此外,被暂停承接新的临床试验进行整改的9 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中,5家被监管部门采取告诫、约谈、警告和行政处罚等措施督促加强质量管理。

 

 

3. 讨论

 

3.1 监督检查频率

 

《办法》并未规定监管机构开展监督检查的频率,各省级相关监管部门基于本区域内的备案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数量、监管人力、监管风险制定适宜本地区的监督管理细则。从各地区的监督管理细则来看,广东要求对区域内的研究机构或试验机构每三年至少安排一次日常监督检查,对有特殊情形的机构适当提高检查频次[4]。福建要求通过临床注册核查、专项检查、有因检查与日常监督检查相结合,两年内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现场检查全覆盖[5] ;陕西通过日常监督检查,结合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信用评估和既往注册核查的情况,同样实现两年内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现场检查全覆盖[6]。安徽、四川、云南等按照年度开展监督检查,其中,安徽对于试验机构、试验专业或者主要研究者存在高风险情形的,纳入检查重点范畴或者提高检查频次[7] ;四川对于本年度已接受过注册现场核查或有因核查且均未发现真实性或其他严重违规问题,或连续两年日常监督检查且均未提出须限时整改要求的药品临床试验机构,可免当年或下一年度日常监督现场检查[8] ;云南根据本年度是否已接受过首次监督检查、有因检查、注册核查或者上一年度是否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调整检查频率[9]。北京要求基于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监管级别, 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半年一次至两年一次的日常监督检查[10]。本研究结果显示,2019~2023 年大部分地区能按照相关制度定期对行政区域内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开展监督检查。但一些地区存在监督检查频率过低或发布信息不及时的问题,对每家机构监督检查频率不足0.5 次/ 年,应加强对行政区域内机构的监督检查覆盖率。本研究的数据统计时间范围覆盖《办法》发布前的时间段,可作为基线数据,为后续对比研究提供参考。

 

3.2 监督检查结论

 

《办法》发布前,各地区对监督检查结论以及分类标准的理解和把握尺度并不一致。本文对可明确判断的结果进行了汇总:新机构或新增专业监督检查中,8%的检查结果是取消备案。日常监督检查中,5% 的检查结果明确提出限期整改且整改期间不可承接新的药物临床试验项目;3%的检查结果为不通过(包括“不符合要求”“ 不通过”“ 取消备案”“责令整改”“移交分局处理”等)。其他检查中,4% 的检查结果明确提出限期整改且整改期间不可承接新的药物临床试验;5%的检查结果为整改后不通过或取消备案。总体而言,至少59% 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完成后需要整改或已整改。整改是监督检查完成后促进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提升临床试验能力和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举措,事中监管有利于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在完成临床试验之前改正存在的问题。《办法》规定,现场检查结论分为符合要求、待整改后评定、不符合要求。所发现缺陷不影响受试者安全和(或)试验数据质量或者影响轻微,认为质量管理体系比较健全的,结论为符合要求。所发现缺陷可能影响受试者安全和(或)试验数据质量,但质量管理体系基本健全的,结论为待整改后评定。所发现缺陷可能严重影响受试者安全和(或)试验数据质量,认为质量管理体系不能有效运行或者不符合试验机构备案基本条件的,结论为不符合要求[3]。尽管《办法》发布距今已有一段时间,但监管机制的变革通常具有渐进性,监督检查结果判定的客观性和一致性仍需进一步完善。未来,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据《办法》对检查发现的缺陷进行风险评估和分级,并明确检查结论。

 

3.3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新机构或新增专业首次监督检查中,主要研究者应当具有高级职称并参加过3 个以上药物临床试验成为了较多新增研究者或专业备案的主要阻碍。目前的困境在于,较多研究者因未备案而难以获得参加临床试验的机会,但备案成为主要研究者又设定了参与试验数量的先决条件,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年轻研究者进入药物临床试验领域。日常监督检查的问题主要涉及硬件和软件方面,例如制度规程修订及运行,人员培训,场所与设施设备,研究者资质要求,研究者及工作人员对GCP 知识、研究方案掌握情况等方面的问题。本研究结果虽未涵盖当前最新数据,但其结果仍反映出部分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在体系建设方面存在不足,分析其主要原因可能包括重备案轻维护、资源分配不均、培训体系碎片化,导致制度落实不到位,人员能力培养滞后等。为此,监管部门应强化培训与指导,推动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并通过定期检查、跟踪整改机制等方式,确保管理体系不断优化。

 

4. 思考

 

4.1 探索基于风险的监管模式,提升监管效能

 

《办法》明确提出:日常监督检查应当基于风险[3],故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根据本区域内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情况,采取基于风险的日常监督检查策略。目前,北京、浙江、山西[11] 等地区已在探索基于风险的监管模式。北京根据《北京市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分级评定标准》将机构监管等级分为A、B、C、D 级, 其中对于实施A 级监管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两年内应至少完成一次全项现场监督检查;而对于实施D 级监管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则每半年完成至少一次日常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增加检查频次[10]。浙江通过信息化管理,利用风险管理模型自动提取风险信号,实现风险在线闭环管理[12]。基于风险的监管模式不仅有利于提升监管效能,还能促进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建设,更好地服务临床试验高质量发展。

 

4.2 统一监督检查标准,加强区域协作

 

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细则和评价标准的差别,可能导致不同地区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监管效率和效果存在差异。在《办法》的指导下,统一检查程序、检查标准和检查结论,能够使检查工作重点更加突出,检查结果判定更加严谨,进而确保全国范围内的一致性和公正性。目前已有部分区域正在积极建立合作模式,例如京津冀三地通过区域合作,探索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日常监管工作协作新模式,以实现药品监管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协同发展[13]。

 

4.3 增加监管透明性,强化行业自律与社会共治

 

《办法》规定,药品监管部门应及时将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通过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管理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3]。此举有利于药物研发企业、合同研究组织等选择合适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同时引导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提升自身临床研究水平,促进行业自律。本研究结果中监督检查信息公开程度较低和部分地区监督检查频率过低或发布信息不及时等问题,仍是当前重要的监管挑战。为增强监管透明度,建议进一步增加检查信息的披露力度,并引入包括患者组织、行业协会、媒体等第三方参与的社会监督。此外,通过优化信息管理流程可提高信息发布的效率,例如,建立定期更新机制,确保各地监管部门能够更高效地披露检查结果。同时,参考陕西[14] 将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药品安全信用等级划分为四级,并将信用评级作为监管的重要依据,建议以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管理信息平台为基础,逐步构建信用评价体系,并建立全国范围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信用档案。

 

引用本文 

 

陈夏燕,李会娟*.我国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现状分析[J].中国食品药品监管.2025.3(254):82-91.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监管杂志

关键词: 药物临床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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