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检测网 2025-06-23 16:35
导读:体外诊断试剂组分可否拆分销售
【问】我公司产品《六项呼吸道病原体核酸检测试剂盒(荧光PCR法)》,用于体外定性检测人咽拭子样本中的呼吸道合胞病毒(RSV)、腺病毒(Adv)、人偏肺病毒(hMPV)、鼻病毒(Rhv)、副流感病毒(PIV)及肺炎支原体(MP)核酸。产品由R6核酸反应液A和B,R6阳性质控品,R6阴性质控品,R6复溶液组成。R6核酸反应液A和核酸反应液B的反应体系相对独立,不存在干扰影响。R6核酸反应液反应液A可检测Adv、MP、hMPV,反应液B可检测PIV、RhV、RSV。现参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医疗器械注册证中“主要组成成分”栏内所载明的独立试剂组分,用于原注册产品的,可以单独销售。” 若客户提出需求:仅需要R6核酸反应液A以及阳性质控品、阴性质控品、复溶液,不需要核酸反应液B。请问:企业在产品销售过程中,为满足客户需求,仅销售“R6核酸反应液A以及阳性质控品、阴性质控品、复溶液”,用于仅出具Adv腺病毒、MP肺炎支原体、hMPV人偏肺病毒三种病原体的检验结果,不出具其余三种病原体结果,不销售R6核酸反应液B给客户。这种做法是否可行?
【答】从法规本身的要求来说,您提出的做法不可行,因为试剂盒批准的预期用途为“本产品用于体外定性检测人咽拭子样本中的呼吸道合胞病毒(RSV)、腺病毒(Adv)、人偏肺病毒(hMPV)、鼻病毒(Rhv)、副流感病毒(PIV)及肺炎支原体(MP)核酸。”,您所提出的做法预期用途就仅能完成六项检测中的三项,不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医疗器械注册证中“主要组成成分”栏内所载明的独立试剂组分,用于原注册产品的,可以单独销售。”的情况。
来源:核查中心
关键词: 体外诊断试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