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检测网 2025-07-01 17:49
导读:关于委托阳性对照药原MAH生产临床试验用药的合规咨询
【问】我方计划开展II期注册研究,需委托阳性对照药(已上市)的原持有人(MAH)生产阳性药及其安慰剂。特此咨询: 1、委托可行性:委托原MAH生产阳性药及安慰剂用于临床试验是否允许?有何特殊要求? 2、备案要求:委托生产是否需原持有人向所在地(所在地:北京)药监部门备案? 3、备案材料:如需备案,具体资料清单是什么?
【答】若阳性对照药品为已获批上市药品,该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应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从事药品生产活动。为规范临床试验用药品(包括试验药物、安慰剂)的制备,2022年5月27日国家药监局发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临床试验用药品附录的公告(2022年 第43号),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来源:北京药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