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检测网 2025-07-30 18:44
导读:医疗器械行业作为现代医疗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创新发展直接关系到公众健康水平和医疗服务质量。近年来,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突破性医疗器械认定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文章旨在介绍美国突破性医疗器械项目认定的背景、标准、程序以及支持性政策,并探讨其对中国创新医疗器械监管的借鉴意义,以期为推动中国医疗器械行业的创新发展提供参考。
内容提要:医疗器械行业作为现代医疗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创新发展直接关系到公众健康水平和医疗服务质量。近年来,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突破性医疗器械认定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文章旨在介绍美国突破性医疗器械项目认定的背景、标准、程序以及支持性政策,并探讨其对中国创新医疗器械监管的借鉴意义,以期为推动中国医疗器械行业的创新发展提供参考。
关 键 词:突破性器械 创新 器械监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突破性器械项目是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FDA)于2018 年推出的一项创新性政策,旨在加速那些能够为危及生命或不可逆转的疾病提供更有效治疗或诊断的医疗器械的开发和审批流程[1]。突破性器械项目源起于2015 年4 月,其前身为2015 年启动的“优先审查计划(Expedited Access Pathway,EAP)”,旨在加速创新医疗器械的开发和审批,帮助患者更快受益于突破性技术[2]。在《21 世纪治愈法案》(21st Century Cures Act)第 3051 条设立了“突破性医疗器械”计划,取代了优先审查计划。2016 年《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D&C Act)第515C条引入了上述内容,并详细规定了突破性医疗器械的认定标准和程序。2018 年12 月,FDA正式发布了突破性器械项目的实施指南,该指南涵盖了计划原则、认定申请流程以及为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支持措施。2022 年10 月,该指南进行了更新并公开征求意见,更新的指南于2023年9 月15日正式发布。与2018版相比较,2023年新发布的指南主要在关于突破性器械认定标准1(见表1)的考虑因素、对受益于受健康和/ 或医疗保健差异影响人群器械的考虑、针对某些用于治疗疼痛或成瘾的非成瘾性医疗产品的可及性以及关于突破性认定设备披露的政策等方面进行了更新和说明[3]。
截至2024 年9 月30 日,器械与放射健康中心(Center for Devices and Radiological Health,CDRH)和生物制品评价与研究中心(Center for Biologics Evaluation and Research,CBER)已授予1041 项突破性器械认定(CDRH 授予认定1029 项,CBER认定12 项)。在这1041 项突破性器械认定中,128 项已取得上市授权(获批上市的比例为12.3%),其中由CDRH 认定124 项,CBER认定4 项。经CDRH 认定的这些项目分别通过De novo路径(34 项)、PMA路径(39 项)和510(K) 路径(51 项)获批上市[1]。
1.认定标准
突破性器械的认定需要符合以下要求(见表1)。
1.1 GB/T 14710-2009 环境试验条件分析
对于标准1,申请人应证明有合理预期表明该器械能够在其拟定的使用适应证中为相关疾病或病症提供更有效的治疗或诊断价值,即主要考虑技术成功(该器械能够按预期功能运行)和临床成功(该器械在运行中能够更有效地治疗或诊断所针对的疾病或病症)。证明技术成功和临床成功的证据可包括文献或初步数据(台架试验数据、动物实验数据或临床数据)。需要强调的是,确定某器械是否被合理预期“提供更有效的治疗或诊断”所需的证据水平和类型可能因产品而异,FDA会综合各项因素进行考量,如:器械的预期用途、器械的技术和特性、现有的标准治疗替代方案、临床和技术成功的潜力、潜在的获益风险比等。同时,FDA也将考虑那些能够解决不同人群健康与医疗保健差异的技术。在2023年更新的指南中,FDA特别强调了突破性器械项目在解决健康和医疗保健人群差异,促进健康公平方面的应用。作为CDRH 2022-2025年的一个战略重点,CDRH认为健康与医疗保健差异存在于不同人群中,解决这些差异可能有助于改善所有患者的健康结果,在一定程度上,技术可以帮助弥补健康差异的鸿沟,促进更好的医疗保健、生活质量和全民健康。所以,突破性器械项目一方面在促进医疗产品创新方面有着现实的意义,同时更蕴含着促进健康公平的长久考虑。
2.支持性政策
突破性器械项目通过六项核心政策来支持创新医疗器械的研发和上市进程,具体见表2。
3.FDA突破性器械认定程序
申请FDA突破性器械认定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确定资格。明确符合标准1 的描述,即解决未满足的医疗需求;同时对照标准2 明确器械必须代表突破性技术,能够提供更有效的治疗或诊断,相较于现有标准有显著优势,即具有创新性。
准备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描述器械预期用途、技术原理、创新性及其对未满足医疗需求的潜在影响的申请信;证明器械安全有效性的初步临床和非临床的支持性数据;与现有标准治疗/ 诊断进行比较,说明其显著优势的对比性分析,以及任何认为对批准有帮助的材料作为辅助,包括产品在前期研究时的发表文章等,以辅助FDA 审评人员对产品突破性的理解。
提交申请。通过FDA 的突破性器械项目指定请求“Q-Submission”提交申请。
FDA 初步审查。FDA 在收到申请后会确认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同时进行初步评估,在60d 内决定是否授予突破性认定。
互动沟通。在评估过程中,如果FDA 需要更多信息或有疑问,会与申请人进行沟通,要求补充材料或进一步澄清解释。申请人可根据FDA的反馈修改或补充申请材料。
认定决定。如果FDA 认为器械符合突破性认定的标准,将正式授予突破性器械认定。如果不符合标准,FDA会发出拒绝通知,并说明理由。
上市申请。如获得认定,申请人可利用FDA 提供的多重支持性措施,继续进行设计开发和必要的临床试验,在完成后选择适合的路径提交上市申请(如PMA、510(k)、De Novo等),并享受优先审查。
上市后监管。根据FDA 的要求,可能需要在上市后继续收集数据,以进一步验证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同时遵守FDA的上市后监管要求,定期提交报告并更新。
4.我国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介绍
2014 年2 月7 日,原国家食药总局发布了《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4],首次提出了创新医疗器械的概念,以及加速创新器械审评审批上市流程。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的要求,2018 年11 月2 日,国家药监局正式发布修订后的《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5],进一步明确了创新医疗器械申请条件和流程以及审评审批的支持性措施。2021 年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6],首次将创新医疗器械明确列入其中,在更高层级、更广层面上支持创新医疗器械的发展。在2024年8月2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管理法(草案征求意见稿)》[7] 中,明确鼓励“产学研医工用“全链条式的创新路径及支持政策,为医疗器械创新提供了根本的法制保障。经过多年的发展和不断完善,我国创新医疗器械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截至2024年8 月底,国家药监局受理创新医疗器械申请2851 项,审查通过540 项,已批准上市294 个。大量创新医疗器械的上市,为广大患者提供了更有效的治疗及诊断手段,为健康中国建设作出了卓越贡献。但与此同时,FDA在创新医疗器械认定和监管方面诸如研发早期介入、与监管机构灵活的沟通方式、动态提交申请资料以及基于风险决策的框架体系建设等方面,对中国创新医疗器械的监管仍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5.对我国创新医疗器械监管路径和政策的启示
5.1 优化早期互动机制,建立动态审评机制
FDA 的突破性医疗器械项目强调与申请人的高度互动和及时沟通。在器械开发过程中,FDA会与申请人就互动目标和时间节点的可行性进行讨论并达成一致,以建立更高效的问题反馈和解决机制。建议进一步优化早期互动机制,在研发初期即与企业进行深入交流,在动物实验、临床试验设计、数据提交等产品上市前的关键环节设置强制性沟通窗口,减少企业在研发过程中走弯路的概率,降低后期技术验证方法与监管思路冲突的风险。建议依据产品风险等级,建立动态审评制度。在创新医疗器械认定时申请人提交后续数据研发计划,允许申请人在设计开发阶段根据与监管部门形成共识的时间节点,滚动提交阶段性研究资料,及时地获得审评意见和监管指导。
5.2 优化临床证据要求,拓展真实世界数据收集和应用范围
接受替代终点和适应性临床试验设计,针对罕见病或重大疾病器械,允许使用替代终点(如影像学指标)真实世界数据或分阶段扩展临床试验的规模。拓展真实世界数据收集和应用范围,提高数据采集和应用的灵活性,在海南乐城真实世界数据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纳入医疗技术先进和资源丰富的京津冀、长三角和大湾区等进入真实世界数据试点。同时允许产品上市后通过真实世界数据提供补充证据[8]。
5.3 完善基于风险收益的系统性评估框架
引入“风险分层”管理,根据产品风险等级和临床价值,动态调整审评标准。如对用于治疗危及生命且目前无其他有效治疗方法的器械,可结合临床实践接受更高的不确定性。加强监管与企业的深度联动,针对行业热点产品和新技术开发方向,在技术转化过程中和产品应用之前,先一步形成监管框架和底线,以更好地指导行业技术转化。以临床价值为导向,联合相关部门,从更高层面提出战略性开发需求,以及准入门槛条件,有规划性地实现临床需求的查漏补缺,提升临床诊疗的便捷性以及前瞻性。临床试验过程或真实世界数据过程中探索建立受试者/ 患者参与机制,结合具体产品考虑在审评中纳入患者代表意见,评估产品对患者生活质量的实际改善。
5.4 加强国际协调与本土创新激励
通过IMDRF、GHWP等跨国/地区合作平台,探索在粤港澳大湾区、海南自贸区等试点国际化的审评标准,探索建立与FDA、EMA 等机构审评合作和互认机制,实现对创新医疗器械的监管趋同和可信赖。优化知识产权保护,延长创新医疗器械的数据保护期,探索“专利链接”制度,防止低水平仿制。加强资金与政策协同,鼓励“产学研医用”相结合模式,并通过国家重大研发计划、专项基金、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早期创新研发[9]。
5.5 推进上市后监管与市场准入有机衔接
探索建立创新产品追踪数据库,以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为基础,利用人工智能等新工具动态监测产品上市后的安全性,实现风险快速响应。打破国家不同职能机构间壁垒,加强协调,允许创新器械通过“绿色通道”获得收费编码/项目,合规进入医院采购目录,打通临床应用的最后一公里。
5.6 完善附条件批准机制
探索对于创新产品当前的审批证据水平和快速上市之间的平衡机制,通过加强上市后监督,制定一对一的监管计划的方式,进一步跟踪确认创新产品的临床价值,在有限的时间内形成完整的监管证据链。保障产品的全生命周期风险数据管理的同时,又能够及早惠及临床应用。
6.小结
基于借鉴美国突破性医疗器械认定的各项措施,以及我国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实施以来积累的多年成果,在未来,通过不断优化完善沟通和审评审批机制、加强资源调配灵活性、加强监管与创新等方面的举措,同时充分发挥自身在全生命周期监管、标准体系建设和国际合作等方面的优势,可以在安全有效的基础上,加速创新医疗器械的开发和上市,推动我国医疗器械产业的高质量发展,完善我国医疗体系,最终惠及广大患者。
来源:中国医疗器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