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换证高频问题,发文解答——检测机构换证流程如何操作?外省分公司能否申请分场所?技术人员如何认定...
1.资质换证期间能不能申请变更、增项、增参数等事项?
答:为高效做好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换证审批,如机构需办理检测场所、技术负责人变更事项,建议在提交换证重新核定时一并申请。完成换证的机构有变更、增项、增参数需求的,建议2025年10月31日换证截止后再申请。
2.注册地在广州市的检测机构,其外省分公司能申请分场所吗,外省分公司的技术人员能计入总部机构技术人员配备吗?
答:不能。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7号)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外省分公司要开展检测业务,应向当地主管部门备案,其人员不能计入总部机构人员配备。
3.注册地在广州市的检测机构,其省内其他地市的分公司技术人员能计入机构技术人员配备吗?
答:申请分场所的分公司技术人员可以计入,独立法人的子公司或未申请分场所的分公司技术人员不可以计入。
4.机构按原资质标准取得“见证取样检测”资质,换证的时候,对应的是哪个专项?
答:原资质标准“见证取样检测”资质对应新资质标准“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专项。
5.新资质标准中没有与原资质标准相对应的专项,换证的时候可以一起申请吗?
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第(五)条“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幕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等6项专项资质,应当具有3年以上质量检测经历”,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24〕36号)第一条“已按原资质标准取得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申请重新核定该专项资质时,不考虑检测经历”。
建筑节能、市政工程材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四个专项属于新资质标准增设专项资质,不属于“已按原资质标准取得专项资质”的情况。其中,建筑节能、市政工程材料两个专项无检测经历要求,机构可以按照增项事项在换证申请时一并提交(法定要求不能进行增项的除外);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两个专项,机构申报应当具有3年以上质量检测经历。
6.机构申请换证重新核定,可以不接入省、市检测监管平台吗?
答:不可以。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粤建规范〔2025〕2号)第二十三条“检测机构应将信息化管理系统接入广东省建设工程检测监管服务信息平台”,《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穗建规字〔2020〕41号)第十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管理系统应当与监管系统联网”,我市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均要进行省、市联网,并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监管。
7.技术人员可以频繁用于不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申请吗?
答:技术人员一年内不得参与2家及以上不同单位资质申报。
8.申请无损检测相关参数,对检测人员上岗证有哪些要求?
答:申请无损检测相关参数,机构持资格证书技术人员应不少于3名,覆盖检测、审核与批准。其中,检测人员应持有对应方法的1级(Ⅰ级)或以上无损检测人员技术资格证书,审核、批准人员应持有对应方法的2级(Ⅱ级)或以上无损检测人员技术资格证书。证书为中国机械工程学会无损检测学会证书/中国船级社无损检测人员水平认证证书/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等资格证书。
9.技术职称人员如何考核认定?
答:技术职称是指设区的市级及以上人事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评审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技术职称人员是指取得有职称评审权限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的人员,不包括经济类人员,也不包括具有教学、研究等系列职称的人员。 职称人员的个人职称可通过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系统服务平台、各省技术职称评审信息系统、广东省人社厅信息共享系统或企业提供的真实有效的网上查询渠道查询,如上述渠道均无法查询,企业可补充提供职称评审表或职称公示或公告等文件材料,或者发函核实。企业自主评审的职称人员职称证书,该评审单位需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并在备案有效期内。
10.技术人员质量检测经历需提供什么资料认定?
答:认定技术人员质量检测经历时,需提交所任职检测机构的资质证书及相应社保证明,同时还需提交检测员证、检测报告等从事过房屋市政工程相关检测活动的质量检测经历证明材料。
11.技术人员如何认定?具体配置有明确要求吗?
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八)“本标准规定的技术人员是指从事检测试验、检测数据处理、检测报告出具和检测活动技术管理的人员”,机构从事行政、财务、经营、后勤等专职人员不能算做技术人员。机构可以按照报告检测员、报告审核人、报告批准人、其他技术人员对技术人员进行划分。其中,从事收样、检测方案编写、检测报告出具、检测仪器设备和信息化系统管理等检测活动技术管理的其他技术人员,占比不应超过20%,评审专家对其他技术人员具体岗位分别进行考核。
注:如住建部、省住建厅调整资质标准要求的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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