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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H Q1A中上市后稳定性研究的理解

嘉峪检测网 2024-05-28 08:55

导读:本文主要内容为上市后稳定性研究的理解。上市后三批的稳定性研究是否一定必须?从作者理解来看,未必。前提条件是已完成了等同于商业化工艺和批量的三批稳定性研究。

ICH Q1A是关于新原料药及其制剂的稳定性指导原则,主要用于新药的上市申报参考。

 

该指导原则对用于加速试验及长期留样考察的样品有严格的要求。比如,对于新原料药,所考察的三批样品至少应为中试规模,其合成路线和工艺应与商业化生产一致,其质量应能代表商业化生产的产品质量。对于制剂,所考察的三批样品中至少有两批为中试规模,另一批的批量在合理的情况下可适当减小。该三批制剂应尽量采用不同批次的原料药生产。

为保证新原料药和制剂的稳定性研究结果的代表性和准确性,考察的样品其生产工艺、路线和处方应与商业化一致,批量可能不一致。

其次,指南中对产品上市后的稳定性考察也有明确的要求。如仅根据中试规规样品的稳定性考察所制订的有效期并不一定能保证商业化生产的产品在该有效期内稳定。但为不影响广患者及时获得新药,在新药的注册申请时,不可能要求提供商业化生产的产品稳定性资料。因此这个时候,ICH参考各成员国已有要求的基础上,规定如果注册时长期稳定性数据资料不是从三批商业化生产的产品上获得,或者三批商业化生产的产品稳定性数据暂时不能涵盖其有效期,则在注册申报时应提供如下承诺:

 

1.如果申报资料中已有三批商业化生产的产品数据,则应承诺继续进行三批样品的长期稳定性,直至效期末,和6个月加速稳定性;

 

2.如果申报资料中商业化生产的产品不足三批,则应承诺继续对这些商业化产品,进行稳定性的研究,长期稳定性直至效期末,和6个月加速稳定性,并补足三批商业化生产的产品,对其进行长期稳定性考察,直至效期末;

 

3.如果申报资料没有商业化生产的产品稳定性考察,则需承诺将批准上市后的前三批商业化生产的产品进行直至效期末的长期稳定性考察,以及6个月加速稳定性。

上述三个承诺兼顾了稳定性研究的科学性,又保证了患者对新药的可及性。

 

笔者的理解:当前很多国内的新药都有进行中美申报。我们知道中国上市的产品需要进行三批产品的工艺验证,并进行稳定性考察。如果在国内申报资料中本身使用了三批工艺验证产品的稳定性数据用于效期的制定,那么后期使用相同的工艺和资料数据进行美国上市申报,完全可以尝试进行上市后前三批样品稳定性考察的豁免。理由是参考ICH Q1A,三批工艺验证样品已具有商业化产品的代表性,相当于前置进行了商业化产品的稳定性考察,完全符合ICH Q1A的要求。

 

参考文献:

 

ICH Q1A:Stability Testing of New Drug Substance and Drug Product.  

 

 

 

来源:文亮频道

关键词: 原料药 制剂 稳定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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