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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上市后变更药品有效期相关问题答疑

嘉峪检测网 2024-11-13 08:48

导读:我们整理发布药品注册工作相关共性问题以供参考。

变更药品有效期是否需要开展不同介质的溶出曲线研究?

 

申请人应在药品研发时不断增强对药品自身特性的了解,结合品种特性(如BCS分类及在光照、高湿、高温、氧化等条件下稳定性等)进行风险评估,重点关注产品稳定性试验期间溶出行为的变化情况,必要时进行多介质溶出曲线的研究,并与关键临床批次和/或参比制剂对比。

 

某产品有效期变更备案后,是否还需要进行修订说明书、包装标签的备案?

 

产品有效期变更备案时如涉及说明书和包装标签修订的,其说明书、包装标签变更应一并申请,修订日期以变更备案日期为准,无需另行再向省药监局备案。其备案申请表中第20项“备案的内容”可参考以下表述:本品有效期由“*个月”变更为“*个月”,并对说明书和包装标签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化学药品说明书及标签药学相关信息撰写指导原则(试行)》指导原则中对贮藏温度不超过30℃保存的稳定性试验条件为:加速考察条件(40±2℃,75±5%),长期考察条件(30±2℃,65±5%)。长期考察条件与中国药典中的不一致,是否按照该指导原则长期考察条件要求进行考察?

 

《中国药典》2020年版通则“9001原料药物与制剂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中长期试验条件为“供试品在温度25℃±2℃、相对湿度60%±5%的条件下放置12个月,或在温度30℃±2℃、相对湿度65%±5%的条件下放置12个月……12个月以后,仍需继续考察的,根据产品特性,分别于18个月、24个月、36个月等,取样进行检测。”故《化学药品说明书及标签药学相关信息撰写指导原则(试行)》中长期考察条件与药典不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建议申请人结合品种的贮藏条件和品种特点酌情开展长期条件(30℃±2℃/RH65%±5%)稳定性研究,并关注与变更前产品的稳定性情况的可比性,并确保变更后产品的稳定性不低于变更前。

来源:浙江药闻

关键词: 药品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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