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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设计和开发的质量控制专题答疑

嘉峪检测网 2025-03-28 20:23

导读:医疗器械设计和开发的质量控制专题答疑

1.公司某个产品是医疗机构研发的,前期研发资料是在医疗机构就有记录,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是后期把项目转到医疗器械公司才建立的。研发资料的记录并不是后期建立体系的模版,请问前期研发资料的记录是否可以直接用之前的?

 

技术转让已交的部分研发资料可以在后续企业开展的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控制下的设计开发过程的各环节中被引用,原始研发资料不必转换为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规定的格式。但是,医疗机构的研发资料中,代表设计开发过程某活动的过程记录,不能直接替代企业该活动的过程记录,需要经由企业评审已满足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相关要求后,才能被引用。设计监管部门注册申报要求的资料,需由企业作为主体责任人完成相关工作并获得相关报告证据(如注册检验报告)。

 

2.试生产之前将生产检验SOP批准并受控可以吗?如试生产过程下发不盖受控章,过程中手写更改,试生产完成后再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升版受控,并在体系文件中做出相关规定,这样操作可行吗?

 

试生产通常是指设计开发过程中设计转换阶段的相关活动。该阶段所使用的技术文件属于需经过相关的验证或确认活动证明其满足要求或是适用的。因此,这些技术文件不属于质量体系正常使用的需受控的文件,不需要按照“规范”中的文件控制要求管理,但仍需按照企业设计开发控制程序中自行规定的控制要求进行必要的管理(例如评审、批准)。

 

3.供货来源证明只有注册检验部分,其他(如研发用到时)的物料可以不提供相应记录吗?

 

《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中规定:注册检验产品及临床试验产品所需的原材料,包括与产品直接接触的包材、软件等应当具有合法来源证明,如供货协议、订单、发票、入库单、送货单、批准证明性文件复印件等。因此,在研发设计阶段的“概念样机”、“原型样机”等并非用于设计开发验证的型式检验样品和设计开发确认的临床试验样品,并不需要提供“指南”所说的合法来源证明。

 

4.注册检验的留样产品的数量有什么要求?必须跟常规产品的要求一样?

 

《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中规定:申请人应当结合产品特点,留存一定数量的注册检验产品、临床试验产品。生产产品或者留样产品数量和规格型号应当能满足产品检验和临床评价(含临床试验)的需要。留样产品去向应当可追溯。该留样要求是为了证明研发过程真实性的必要证据,与《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正式生产活动的“产品留样和留样观察”相关要求管控目的不同要求也不一样。因此,注册体系核查阶段的留样不需要遵守“规范”中的留样要求。

 

5.如果在注册检验期间出现了更改,那之前的成品检验是否需要重新检验?

 

如果设计更改前样品的检验报告不能证明仍然满足设计更改后的产品技术要求内容,企业应针对设计更改后的产品技术要求,重新送样检验。或者,当企业有充分证据证明设计更改仅对产品技术要求中的部分性能要求产生影响,可以仅对受影响的项目进行检验,与更改前的检验报告合并提交注册申请。(企业应自行评审因各地注册申报资料和流程要求的差异,而带来的本问题的形式合规风险。)

 

6.设计开发更改后是否都要进行注册变更?无实质性变化要怎么理解?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已注册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其设计、原材料、生产工艺、适用范围、使用方法等发生实质性变化,有可能影响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发生其他变化的,应当在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注册部门备案。并在该条第三款中明确规定了需要变更注册的具体条件:注册证载明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结构及组成、适用范围、产品技术要求、进口医疗器械的生产地址等,属于前款规定的需要办理变更注册的事项。注册人名称和住所、代理人名称和住所等,属于前款规定的需要备案的事项。境内医疗器械生产地址变更的,注册人应当在办理相应的生产许可变更后办理备案。

 

无实质性变化是指所述可能影响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要素的特性未发生变化,仅在名称或文字表述方面发生文字性变更。

 

7.生产地址的变更,算是设计更改吗?

 

《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中规定:设计和开发更改包括产品变更、引用文件更新(如法规、强制性标准)、设计转换的变更(如设备、原材料供应商、工艺、环境等)、来自外部的变更要求(检验、动物实验、临床试验、技术审评更改意见)、强制性医疗器械标准变化引发的变更等。生产地址的变更如果可能导致上述要素的变更,应纳入设计变更管理,反之如果未引发上述要素变更,可不纳入设计更改管理。

 

8.试生产产品注册检验之后、尚未取得注册期间,是否可以修改产品规范和生产规范?

 

试生产产品注册检验之后、尚未取得注册期间,修改产品规范和生产规范应视为发生了设计更改,如果该设计更改导致与已申报注册并获得批准的注册证及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应在获得注册证后按《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如果设计更改时,尚未提交注册申请资料,应按设计更改后的产品重新准备相关的注册申请资料后提交注册申请。

 

9.增加新的供应商或者产品属于原材料吗?

 

《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中规定:设计和开发更改包括产品变更、引用文件更新(如法规、强制性标准)、设计转换的变更(如设备、原材料供应商、工艺、环境等)、来自外部的变更要求(检验、动物实验、临床试验、技术审评更改意见)、强制性医疗器械标准变化引发的变更等。因此,按照该指南的表述增加新的供应商或者原材料应被识别为设计更改。但是,理论上讲供应商并未被包含在采购信息中时,仅更换供应商并不涉及采购要求的变更,可以不视为设计更改。“指南”中所指“原材料供应商”通常指采购信息包含供应商信息或产品技术要求中需规定主要原材俩供应商信息的情况。

 

 

来源:广东省医疗器械管理学会

关键词: 医疗器械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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