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检测网 2025-04-21 09:28
导读:本文综合了国内外相关的法规指南,对关于化学药品对照品标定要求的异同进行了总结,以便为广大研究者提供参考。
1.概述
对照品是药品质量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使用贯穿于整个药品生命周期。在药品注册时,申请人需要提供药品开发中使用的对照品信息,对照品研究不充分或者信息不完整可能会导致药品注册延迟或失败。对照品的使用过程中,对其准确赋值是最重要的一环,也是药品定性、定量测试的基础,因为只有定值准确的对照品,才能保证对药品含量测定和杂质定量的准确性,进而实现对药品质量的准确可靠地控制。而准确赋值离不开采用合理合规的方法进行标定。本文综合了国内外相关的法规指南,对关于化学药品对照品标定要求的异同进行了总结,以便为广大研究者提供参考。
2.异同和延伸
2.1 异同点
表1从相关法规和指南、标定方法、计算公式(标定项目)等方面总结了中国、美国、欧洲和WHO四大监管机构在对照品标定方面的异同。
▲表1-国内外在对照品标定方面的异同
从上表可以清晰地得出一个共同点,即中、美、欧、WHO均提出采取经典的标定方法—质量平衡法为对照品进行定值。质量平衡法的原理为一个化学对照品的主成分、水分、有机溶剂、无机杂质和有机杂质含量的总和应为100%,其中,无机杂质通常指炽灼残渣,有机溶剂通常指残留溶剂。质量平衡法也是国内外最常用的对照品标定方法。虽然国内外均提倡采用质量平衡法,但是在对照品含量的计算方式上有所差异:《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研制技术》提出的公式(1)与USP<11>提出的几乎相同,EP 5.12.对照品章节未提及计算公式,但是EDQM在2021年培训教材(即表1中欧洲项下的法规指南(1))中提出的公式与中美基本相同。然而WHO在TRS,No.943 Annex中提出的计算公式则与中美欧的有所差异(虽然与《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研制技术》提出的公式(2)基本相同,但是国内大多采用公式(1)进行标定,故在此以公式(1)为主进行论述),这样的差异往往为广大研究者在计算方式的选择上带来困扰。这种差异来源于有机杂质的定量方式,有研究者曾将两种计算方式做过对比,得出了各自的适用性:对照品含量计算方法应与有机杂质计算方法相对应,如有机杂质的计算方法为峰面积归一化法,则对照品含量计算方法按照中美欧的要求;如有机杂质的计算方法为杂质外标法或主成分外标法,则对照品含量计算方法按照WHO的要求。综上所述,选择何种计算方式取决于有机杂质的定量方式,由此为广大研究者解开了疑惑。
2.2 其他标定方法
除了常用的质量平衡法这种标定方法,有研究者也采用其他的标定方法对对照品含量进行标定,如容量分析法、定量核磁共振法等,这些标定方法可与质量平衡法形成互补,以相互验证准确性。容量分析法属于高准确度的绝对含量测定方法,这种方法的系统误差是可估计的,相对随机误差水平是可以忽略不计的。测量时,要求有2个或2个以上分析者独立进行操作,并尽可能使用不同的试验装置,有条件的需进行量值比对[1]。对于组分单一、纯度较高的对照品定值可以考虑等当量换算、精密度高、操作简便、测试快速的容量分析法,并与质量平衡法比对验证。
定量核磁共振法具有样品用量少、测试快速、精密度高、分辨力高等优点,近年来在对照品的标定方面得到越来越多的应用,如在比阿培南标准物质的研制中,研究者分别采用质量平衡法和定量核磁共振法标定比阿培南标准物质的含量,并通过对比阿培南杂质的分析,对质量平衡法的准确性进行了评价[2]。
用2 种或2 种以上不同原理的准确可靠方法(如滴定法、DSC法、NMR法、IR法、UV法等)进行对照品标定,可为对照品定值提供更准确的数据支撑[3]。标定时,原则上应对每种定值方法进行系统的方法验证,研究不同原理的测量方法的精密度,对方法的系统误差进行估计。在进行2个不同原理标定方法的结果合并计算时,如果2个标定结果差异较大,其中至少1个结果是不准确的,此时2个结果不能合并计算; 如果2个标定结果的平均值落在标定方法不确定度的交集部分,则可以合并计算,2个标定结果均值是真值的最优估计值[1]。
另外,如可获得法定对照品,即各国监管机构认可的对照品,如来源于中检院、USP、EP的对照品,2010年版GMP第227 条规定“每批工作标准品或对照品应当用法定标准品或对照品进行标化”[4]。具体实施方法以法定对照品为基准,采用外标法对自制的工作对照品直接进行标定、赋值,得到的结果即为对照品绝对含量值。此种方法可有效节省标定时对照品的用量和提高标定效率,也可作为质量平衡法的良好补充,尤其对于价格昂贵、不易获得、制备成本高和规格小的杂质对照品非常适用。
2.3 协作标定
多个实验室对同一对照品进行协作标定同样是提高对照品定值准确性的一种有效的方式,尤其是申报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或其他法定对照品,协作标定乃是必经之路。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协作标定实施细则》和中国药典四部通则0291的要求,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标定须经3家以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实验室协作完成。参加标定单位应采用统一的设计方案、统一的经过验证的分析方法和统一的记录格式,标定结果应经统计学处理(需要至少5次独立的有效结果)。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标定结果一般采用各参加单位标定结果的均值表示。
3.结语
本文笔者总结了国内外在化学药品对照品标定要求方面的异同,并针对对照品含量计算公式的不同,在如何选择方面提出了一点拙见,此外在经典的标定方法—质量平衡法基础上,延伸出了其他的三种标定方法—容量分析法、定量核磁共振法、法定对照品外标法,作为补充,为广大研究者选择对照品标定方法提供更多参考,最后简述了协作标定这种提高对照品定值准确性的实施方式。以上分享内容旨在为广大同行在进行对照品标定时解惑,仅作为个人见解,若有其他对照品标定方法和实施建议,或针对本文的不足,还望广大读者补充、分享!
【参考文献】
[1] 任连杰,张宁,陈震. 化学药品注册中对照品的技术要求[J]. 中国新药杂志,2016, 25(4): 389-394.
[2] 冯艳春,刘书妤,胡昌勤. 比阿培南标准物质的研制[J]. 中国抗生素杂志,2010, 35(9): 679-683.
[3] 李翔,胡士高. 浅析化学药品研发中对照品的有关技术要求[J]. 中国医药工业杂志,,2013(4): 420-423.
[4]冯艳春,裴文莉,宁保明,等. 化学药品标准物质的研制与使用[J]. 中国药科大学学报, 55(5): 715-720.
来源:注册圈
关键词: 化学药品对照品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