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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情况分析

嘉峪检测网 2025-04-29 09:33

导读:本文通过对器审中心网站有关数据进行检索和整理,结合创新医疗器械审查工作经验,梳理近10年国内创新医疗器械申报情况,分析数据背后的规律和成因,以期为国内创新医疗器械研发申报提供参考。

自201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1] 以来,国家为鼓励医疗器械研发与创新,推动行业发展,发布了一系列制度改革及配套法规,例如2014年2月的《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4〕13号)[2],2018年发布新修订的《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3](简称《创新审查程序》)。截至2024年8月1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简称器审中心)已公示多批拟纳入《创新审查程序》的医疗器械信息,但国内关于创新医疗器械申请情况的研究分析较为少见。本文通过对器审中心网站有关数据进行检索和整理,结合创新医疗器械审查工作经验,梳理近10年国内创新医疗器械申报情况,分析数据背后的规律和成因,以期为国内创新医疗器械研发申报提供参考。

 

1、 资料来源和分析方法

 

本文数据来自器审中心网站发布的2014年-2024年8月“创新优先公示”[4]、“审评状况”[5]栏目数据,查询、整理在此期间的创新医疗器械申报数据,分析受理数量、拟纳入《创新审查程序》的产品数量、地区分布、产品类别等,总结其变化趋势,并根据《创新审查程序》要求,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分析创新医疗器械审查中的常见问题并提出建议。

 

2、 《创新审查程序》及审查条件

 

2.1 审查流程

 

根据《创新审查程序》[3]及《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审查操作规范》[6]要求,医疗器械申请创新通道均需经历4个环节的审查:省级药监部门初审—立卷审查—专家审查—产品信息公示,纳入创新通道的医疗器械需满足每个环节的规范要求。

 

2.2 审查条件 

 

《创新审查程序》[3]中明确指出,医疗器械获准进入创新通道需同时满足4个条件:①在中国依法拥有产品核心技术发明专利权;②申报产品基本定型;③产品主要工作原理或者作用机理为国内首创;④具有显著的临床应用价值。

 

3、创新医疗器械申报情况

 

3.1 申报与通过情况 

 

自2014年2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发布以来,截至2024年8月1日,创新医疗器械受理量总计为2779个,共有535个医疗器械获准纳入《创新审查程序》,通过率为19.25%。由图1可见,10年间受理量大致呈现3个阶段的变化,即2014年-2018年(上升期)、2018年-2019年(下降期)、2019年-至今(上升期)。分析其原因:2014年《创新审查程序》首次发布,政府对于纳入创新通道的医疗器械提供相应的扶持政策,企业申报积极性提高;2018年《创新审查程序》完成修订,提高审查标准、规范审查程序,加之新旧程序交替之际,企业申报数量减少,随着监管部门对新程序的解读和培训,企业对新程序的要求有较为深入的理解,申报创新医疗器械的积极性再次提高;2021年新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7]发布,为支持创新医疗器械的推广应用,在科技立项、融资、信贷、招采、医保等方面予以支持,创新医疗器械的申报数量进一步增加。

 

3.2 拟纳入创新通道的医疗器械企业所在地区分布

 

2014年-2024年8月,器审中心共公示535个拟纳入《创新审查程序》的医疗器械,其中境外产品63个,其余472个产品均为境内产品,生产企业涉及22个省份/直辖市,地区分布详见图2。创新产品的多少,客观反映了各省医疗器械研发能力及创新实力的大小。其中,北京、上海、江苏申请数量较多,总计约占49.91%,表明是医疗器械研发及积极参与国家医药政策的核心区域。其次是广东、浙江,约占23.36%。其他省份获准的创新医疗器械总计不足15%。不难看出,长三角、大湾区对医疗器械产业发挥集群效应的优势。

 

 

3.3 拟纳入创新通道的医疗器械种类分析

 

根据产品不同类别划分,获准进入《创新审查程序》的535个医疗器械中,有源类产品238个,占比44.46%;无源类产品247个,占比46.17%;IVD类产品50个,占比9.35%。每年获准进入《创新审查程序》的医疗器械中均以有源类和无源类产品为主,IVD类最少。从各类别医疗器械获准数量变化趋势看,有源类、无源类产品获准数量均符合上升—下降—上升变化趋势,IVD类产品则表现出上升—下降变化趋势,详见图3。

 

3.4 拟纳入创新通道的医疗器械类别分析

 

根据2017年新版《医疗器械分类目录》[8],535个产品在各个一级目录的数量分布如表1所示。在此基础上,按照二级目录类别分析,选取各级分类目录下超过5个产品的项目列举如下。有源手术器械方面:超声手术设备及附件(6 项)、高频/射频手术设备及附件(24项)、冷冻手术设备及附件(9项)、手术导航控制系统(26项)。神经和心血管手术器械方面:心血管介入器械(25 项)。医用成像器械方面:超声影像诊断设备(8项)、磁共振成像设备(MRI)(7项)、组合功能融合成像器械(9项)。医用诊察和监护器械方面:生理参数分析测量设备(6项)、监护设备(6项);呼吸设备(22项)。有源植入器械方面:心脏节律管理设备(9项)、神经调控设备(11项)、其他(16项)。无源植入器械方面:关节置换植入物(11项)、神经内/外科植入物(15项)、心血管植入物(113项)、眼科植入物及辅助器械(17项)。医用软件方面:治疗计划软件(8项)、决策支持软件(25项)。

 

4、 创新审查过程中常见的问题分析

 

总结上文分析数据,目前我国创新医疗器械审查通过率不足20%,地区分布和类别分布较为集中。地区分布主要与各省份医疗器械企业的研发能力差异以及地方政策支持力度有关,而类别集中主要由于技术含量高、临床需求迫切的高端领域是创新审查重点关注领域。审查通过率较低情况中,除了产品本身设计问题外,还有较多申请企业对法规理解方面的问题,下面将对形式审查环节及专家审查环节的常见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4.1 形式审查环节

 

4.1.1 申请表填写问题

 

按照《创新审查程序》[3]及申报指南[9]要求,对于境内申请人,向器审中心提交申报资料前需经省级药监部门初审并在申请表中加盖公章。但是在审查中发现仍存在较多未提供省局初审文件的情况,或者再次申报的产品未重新初审,依旧采用前次初审文件。对于境外申请人,证明性文件、符合性声明应当提交由申请人所在地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件,其他文件应经申请人签字,因缺少签字、公证件等导致资料发补的情况较多。此外,申请表“备注”栏未明确写明回避专家及其理由。

 

4.1.2 发明专利问题

 

《创新审查程序》[3]及申报指南[9]明确要求应用于创新申报的专利仅为发明专利,不包含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等。授权专利需提供发明专利授权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B版本的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且创新审查申请时间距专利授权公告日不得超过5年。未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需提交发明专利所处审查状态的公开性证明文件A版本的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的检索报告,报告载明产品技术方案具备新颖性与创造性。专利权人需与申请人保持一致,对于受让取得的发明专利,还需提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此外,一项专利仅能用于一个创新产品的成功申报。申请人因专利不满足上述要求的情况较多。

 

4.1.3 研发资料问题

 

首先,部分产品缺乏研发情况概述,仅提交研发资料的相关附件,导致申报资料较为混乱。其次,文件名称不规范,或将全部研发资料合并至一个文件中,不便于审查工作的开展,可能导致重要文件的遗漏。再次,对于提交第三方检测资料的产品,检测报告中的委托方与申请人名称不一致,且未提交相关的解释说明文件。最后,对于已提交临床数据的产品,未提交临床伦理批件;未提交基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检索而出的同类产品对比分析资料,仅通过文献检索,检索方式欠妥。

 

4.1.4 其他问题

 

对于历次申报的产品,未提交创新产品申报情况及申报资料完善情况说明等。

 

4.2 专家审查环节

 

4.2.1 发明专利方面

 

发明专利的主要内容与产品相关性不强,或者无法支持产品的核心技术;发明专利内容与申报产品不一致,申请人在申报资料中并未阐述清楚发明专利与核心技术的对应情况,导致评审专家无法判断。

 

4.2.2 基本定型方面

 

申请人所提交的研究资料不够全面,例如未基于成品提供相应的测试资料,或者仅简单论述测试结果但无具体的测试报告。未针对产品的主要性能进行测试,例如对于采用新材料的无源类产品,未提交生物学研究资料;对于可降解的产品,未提交降解性能的相关研究资料等。此外,申请人在视频汇报中并未清晰地阐述其已经完成的工作。

 

4.2.3 国内首创方面

 

在审查过程中,对于国内首创的判断主要存在两种情形:其一,国内已有同类产品上市,申报产品的核心技术创新性不足,与已上市同类产品相比未有明显改进,申报产品不能满足国内首创的要求;其二,申报产品的主要作用原理 / 作用机理阐述不清,评审专家难以判断申报产品是否为国内首创。

 

4.2.4 显著临床价值方面

 

在实际审查过程中,对于显著临床价值的判断主要存在两种情形:其一,申报资料不充分,需完善资料后由评审专家再次审查,例如对于动物实验或者临床研究资料,仅简单描述试验结论,并未清晰阐述方案或未提交具体数据。对于改进型产品,缺乏与同类产品或治疗手段的对比研究资料,或者所选对照品不合理(如所选对照品为未上市产品,或以最新一代的申报产品与同类产品的前代产品作对比)。产品预期用途不明确或者过于宽泛,且未提交相应的支持性资料。此外,除了IVD类产品申报创新需提交临床资料外,部分无源类、有源类产品由于临床适应证的特殊性,仅可通过临床数据验证产品的临床价值,无法通过动物实验或者台架试验证明。其二:部分产品仅在设计上有所改进,但是与现有治疗手段相比临床优势不明显,则建议通过普通注册路径上市。

 

4.2.5 其他方面

 

目前申请人通过录制视频资料汇报产品信息,根据评审专家审查需要开展答辩。在汇报环节,部分申请人所准备的视频资料主次不清,并未将产品信息以及针对该产品所做的工作阐述清楚。在答辩环节,申请人并未针对评审专家提出的问题给予正面回答,导致评审专家对申报产品了解不够全面。此外,对于再次申报创新通道的医疗器械,申请人未根据前次评审意见补充资料,已有的问题仍未被解决。

 

5、建议

 

5.1 申请人方面

 

法规及程序、申报指南、操作规范是企业申报资料的参考依据,企业注册人员需仔细研读并理解透彻;同时,应仔细核对申报资料,避免因失误导致产品发补。此外,重视注册人员的培养,创新医疗器械的成功申报,不仅需要企业研发出高质量的产品,也需要优秀的注册人员。创新申报中出现的大多数问题,是由于对法规理解不到位、对审查要求不清楚所致。因此,企业培养出优秀的注册人员尤为重要。企业应根据产品实际情况,培养优秀的注册人员,深入研究产品、创新医疗器械的相关法规、标准等内容,积极参加相关培训,提高申报资料的质量,减少退回率,缩短申报时间。

 

5.2 监管机构方面

 

建议省级初审部门加强创新申报资料的审查质量,同时加强对本辖区创新申请人的支持和服务力度。为充分发挥产业集群发展优势,国家药监部门持续加强与省级药监部门的合作,强化创新服务站在创新审查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同时依托创新服务站、两个器械分中心,加强对创新医疗器械申请人的服务力度,提升沟通质量和效率。此外,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管理和培训,加深评审专家对于相关法规及审查要求的认识,保证审查尺度一致。同时加强申请人的培训,提高申报资料的质量。

 

6、小结

 

本文通过统计2014年-2024年8月器审中心官网公布的拟纳入《创新审查程序》的有关数据,分析创新审查中的常见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创新医疗器械审查的情况,并结合工作经验提出针对性建议,希望对医疗器械企业申报创新通道有所助益,为加快创新医疗器械上市、满足人民群众临床用械提供有益参考。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国发〔2015〕44号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S].2015.

 

[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药监械管〔2014〕13号关于发布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的公告[S].2014.

 

[3]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第83号关于发布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的公告[S].2018. 

 

[4]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创新优先公示 [EB/OL].(2014)[2024-06-20]. https://www.cmde.org.cn/xwdt/shpgzgg/cxyxgsh/index.html. 

 

[5]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审评状况[EB/OL].(2014)[2024-07-19]. https://www.cmde.org.cn/xwdt/shpzk/index.html. 

 

[6]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18年第11号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审查操作规范的通告[S].2018. 

 

[7] 国务院 . 国务院令第 739 号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S].2021.

 

[8]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年第104号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公告 [S].2017. 

 

[9]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18年第127号 关于发布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报资料编写指南的通告 [S].2018.

来源:中国药事

关键词: 创新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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