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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答疑】境外持有人指定的【境内责任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如何在药品说明书(包括完整版及简化版)和标签中列出?

嘉峪检测网 2025-05-09 20:59

导读: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指定境内责任人管理暂行规定〉的公告》(2024年第137号,以下简称第137号公告),境外持有人指定的【境内责任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如何在药品说明书(包括完整版及简化版)和标签中列出?

【问】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指定境内责任人管理暂行规定〉的公告》(2024年第137号,以下简称第137号公告),境外持有人指定的【境内责任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如何在药品说明书(包括完整版及简化版)和标签中列出?

 

【答】一、根据第137号公告:境外持有人应当在药品首次进口销售前,通过国家药品业务应用系统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其指定的境内责任人,并上传指定境内责任人的授权材料。境内责任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应当在药品说明书中列出。境外持有人变更境内责任人的,自授权书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药品业务应用系统向变更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境内责任人变更企业地址或者联系方式等信息的,应当及时通过国家药品业务应用系统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境外持有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报告上一年境内责任人变更情况。 2026年1月1日后生产的药品,说明书(包括完整版及简化版,下同)和标签中不再保留【境内联系人】。为便于公众联系,【境内责任人】项下持有人可自行增加咨询热线电话。

二、在药品说明书中新增或者变更境内责任人信息的,境外持有人按照第137号公告办理后,自行在说明书中新增或者变更境内责任人信息,并将境内责任人信息新增或者变更情况在年度报告中载明。

三、申请人提出药品上市许可申请时,可能尚未指定境内责任人,或者尚未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可以不在药品说明书草稿中载明境内责任人。为便于境外持有人准备说明书印制等工作,申请人也可以将初步意向的境内责任人信息写入药品说明书草稿,但药品获批上市后首次进口销售前,境外持有人应当按照第137号公告程序和要求确定境内责任人信息。药品进口时所附的说明书中境内责任人信息应当与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信息一致。

四、境外持有人可以根据包装尺寸大小等因素自行决定是否在标签中注明“【境内责任人】”。

来源:国家药监局

关键词: 药品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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