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检测网 2025-06-13 12:23
导读:上海药审答疑原辅料变更相关问题。
【问】处方变更:化学药品胶囊剂老品种,早期药学研究不充分,未进行处方相容性研究。现初步判断处方中某辅料对药品质量有影响,需变更处方,应如何开展变更研究验证工作?
【答】:根据《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变更处方中辅料种类一般属于重大变更,着色剂、矫味剂的变更除外。在开展变更研究前,申请人首先应关注本品是否有参比制剂(若涉及无参比制剂品种的处方重大变更,一般不建议),国内已获批同品种情况,以及是否拟申报一致性评价。建议可结合品种特性,对变更前后的关键质量属性进行全面的对比研究,如溶出曲线、杂质谱等,仅进行质量标准项目的对比研究通常不足以支持处方的变更。另外,需关注稳定性考察样品应为商业化生产线生产样品,考察指标应全面,考察条件应符合ICH Q1的要求。
【问】原料药变更:变更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供应商,应如何评估变更管理类别?应开展哪些研究验证工作?
【答】:按照相关法规和技术指导原则,原料药供应商的变更包括微小变更、中等变更和重大变更。
如果是减少已批准原料药的供应商或变更原料药供应商名称(主体不变),按微小变更管理,不需研究验证。
如果变更后的原料药为已获得批准的原料药,且变更前后原料药的质量(如杂质谱、关键理化性质等)保持一致、或者变更前后原料药的质量(如杂质谱、关键理化性质等)不一致,但变更前后制剂的质量(如溶出曲线、杂质谱、关键理化性质等)保持一致时,均可按照中等变更管理。
如变更后的原料药尚未获得批准,或当原料药供应商的变更导致相关制剂的质量(如溶出曲线、杂质谱、关键理化性质等)不一致时,需要按照重大变更管理。
上述原料药的供应商中等及重大变更需要开展的研究验证工作,在国家药审中心2024年发布的《<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原料药变更的问答》中均分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需要提醒关注,变更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供应商,不同供应商原料药的注册标准可能有所不同,相关制剂的原料药内控标准及制剂的注册标准如需进行相应的变更,还应参考《<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原料药变更的问答》三(三)原料药注册标准变更的研究要求开展研究验证工作,并申请关联变更,变更后制剂的质量控制水平不得降低。
来源:上海药品审评核查中心
关键词: 原料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