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检测网 2025-07-04 09:45
导读:当地时间2025年6月18日,欧盟发布了MDCG 2025-5文件《IVDR下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性能研究的问答》,共对54个问题进行了解答。
当地时间2025年6月18日,欧盟发布了MDCG 2025-5文件《IVDR下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性能研究的问答》,共对54个问题进行了解答。
简介
本文件适用于在欧盟法规(EU)2017/746(IVDR)范围内开展体外诊断医疗器械(IVD)性能研究的申办方。其内容也适用于为其他主体赞助的性能研究提供 IVD 的制造商,以及联合研究的申办方。
在本文件中,“体外诊断医疗器械”(IVD)的定义与 IVDR 第 2 (2) 条一致,即包括体外诊断医疗器械及其附件。
请注意,IVDR 对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进行监管,并适用于在欧盟境内开展的与该类器械及附件相关的性能研究。IVDR 不监管临床或实验室方法(例如实验室中设备的工作流程或操作程序),因此性能研究的范围聚焦于器械性能本身。
此外,本文件中 “性能研究” 的定义与 IVDR 第 2 (42) 条一致,指 “为确立或确认器械的分析性能或临床性能而开展的研究”。
申办方还需注意,IVDR 未对性能研究的伦理审查细节作出规定。因此,必须核查各国关于伦理委员会提交的相关要求,并尽可能确保伦理委员会和主管部门能够获取相同版本的更新文件。
本指导文件并非详尽无遗,不能作为唯一的信息来源。还需考虑与 IVD 及性能研究相关的其他法律要求、标准和指导文件。本文件可能会在适当时候补充更多问答内容。
总则
1、根据 IVDR,什么是性能研究?
性能研究属于 IVDR 第 2 (42) 条定义的范畴。该条款将性能研究界定为 “为确立或确认体外诊断医疗器械(IVD)的分析性能或临床性能而开展的研究”。
所有性能研究均应设定终点指标,以确立或确认器械的分析和 / 或临床性能。IVDR 不监管临床或实验室方法(例如描述实验室中器械的工作流程或操作程序),因此性能研究应针对器械生成性能数据。
器械的性能研究并非始终需要人类受试者的新鲜样本,例如数据来源可包括管理数据库、登记系统、既往收集的患者数据或材料。部分性能研究也可使用人工制备样本(人工样品)。
2、什么是分析性能研究?
分析性能研究用于确立或确认 IVD 检测或测量特定分析物的能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参数的测定:分析灵敏度、分析特异性、真实性(偏倚)、精密度(重复性和再现性)、准确度(由真实性和精密度决定)、检测限和定量限、测量范围、线性、临界值,还包括确定样本采集与处理的适当标准,以及控制已知相关内源性和外源性干扰物质及交叉反应。
分析性能研究生成的数据是证明器械符合 IVDR 附件 I 中与分析性能相关的通用安全和性能要求(GSPR) 的必要条件。
3、什么是临床性能研究?
临床性能研究用于确立或确认体外诊断医疗器械(IVD)依据目标人群和预期使用者,得出与特定临床状况、生理或病理过程 / 状态相关结果的能力。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参数的测定:诊断灵敏度、诊断特异性、阳性预测值、阴性预测值、似然比,以及正常人群和患病人群的预期值。
临床性能研究的目的是确立或确认 IVD 性能中无法通过分析性能研究、文献和 / 或常规诊断测试获得的既往经验所确定的方面。这些信息用于证明器械符合 IVDR 附件 I 中与临床性能相关的通用安全和性能要求(GSPR)。开展临床性能研究时,获得的数据应纳入性能评估流程,并作为器械临床证据的组成部分。
4、是否必须同时开展分析性能研究和临床性能研究?
一般来说,分析性能必须始终基于分析性能研究来证明。
器械临床性能的证明必须基于以下一种或多种来源:
— 临床性能研究;
— 经科学同行评审的文献;
— 常规诊断测试中积累的公开经验。
除非有充分理由依赖其他临床性能数据来源,否则必须开展临床性能研究。
医疗器械协调小组(MDCG)2022-2 号文件提供了 IVD 临床证据的通用原则指南。
5、 IVDR 监管哪些性能研究?
· 用于性能研究的器械需符合 IVDR 附件 I 中的通用安全和性能要求(GSPR),但性能研究覆盖的方面除外;对于这些方面,需采取一切预防措施保护患者、使用者及其他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 开展性能研究的条件。
· 受试者保护。
· 生成的数据。
· 数据保护。
分析性能研究和临床性能研究均需遵守 IVDR 第 57 条的要求。根据 IVDR 第 58 (1) 条、第 58 (2) 条、第 70 (1) 条和第 70 (2) 条,某些性能研究还需满足额外要求。
图1. IVDR 监管的性能研究
请注意,第 57 条涵盖的部分性能研究(大框所示)不受第 58 (1-2) 条或第 70 (1-2) 条任何要求的约束(每个小框代表一条条款)。
如果性能研究给受试者带来额外风险,该研究可能属于以下情况:非 CE 标志产品适用第 58 (1) 条或第 58 (2) 条,CE 标志产品适用第 70 条。图 2 提供了这些条款所管辖的性能研究的更多细节。
图 2:图 1 详情及说明文字 —— 不同条款所管辖的性能研究类型
此外,需注意 IVDR 与 MDR 不同,不区分用于合格评定的研究和其他研究。请注意,一项性能研究可能涉及多条条款,这些条款并非互斥。
关于性能研究适用监管路径的决策树见附录 I:《IVDR 框架下的性能研究 —— 监管路径》。
6、检测方法何时属于 IVD,即性能研究必须考虑 IVDR 规定?
当制造商为某产品赋予符合 IVDR 第 2 (2) 条定义的 IVD 预期用途时,该产品即被视为 IVD。检测方法(assay)应理解为一种测试方法,且检测中使用的部分产品可能属于 IVD。若申办方以符合 IVDR 第 2 条 IVD 定义的方式为产品赋予医疗用途,则申办方可能承担 IVDR 下制造商的角色(另见问题 7)。
7、谁负责赋予 IVD 的 “预期用途”?
IVD 的预期用途由器械制造商根据 IVDR 规定确定。
若申办方以符合 IVDR 第 2 (2) 条 IVD 定义的方式为产品赋予医疗用途,则申办方可能承担 IVDR 下制造商的角色。若为现有 IVD 赋予新预期用途(如在临床研究中),可能需要将其作为性能研究器械使用,且申办方需按 IVDR 附件 XIV 第一章第 4.1 节要求,承担性能研究器械的制造责任。
8、在器械开发的哪个阶段,性能研究要求适用于 IVD 研究?
当研究旨在确立或确认器械的分析性能或临床性能时,性能研究要求适用于该 IVD 研究。在设计验证前旨在确立产品技术规范的早期设计研究,若未涉及分析或临床性能调查,则不视为性能研究。旨在确立或确认分析 / 临床性能的设计验证研究,视为性能研究。
9、仅在欧盟境内医疗机构制造和使用的 IVD,其性能研究是否需按 IVDR 要求执行?
根据 IVDR 第 5 (5) 条,若器械仅在欧盟境内医疗机构制造和使用,并符合该条款的适用规定,则 IVDR 要求不适用。其中一项规定是符合 IVDR 附件 I 中的相关通用安全和性能要求(GSPR)。为证明符合 GSPR 而需收集的数据,必须在 IVD 被认定为内部器械之前采集。因此,性能研究的相关规定可能适用于此类数据收集。
此场景下可能涉及两种性能研究情形:
· 若性能研究旨在确立或确认新器械,或超出预期用途的器械的性能,则该器械无法被视为符合所有相关 GSPR(尤其是与分析 / 临床性能相关的要求)。此类器械不属于第 5 (5) 条豁免范围,因此第 57 条适用于该性能研究;若符合第 58 (1) 或 58 (2) 条的任一标准,则适用第 58 条。请注意,当第 58 条不适用时,该性能研究无需遵循 IVDR 的申请或通知要求,即医疗机构可在符合第 57 条数据保护措施的前提下自主管理。
· 若性能研究是在已符合第 5 (5) 条的现有器械的预期用途范围内,进一步评估其性能,则可认定该器械已满足相关 GSPR。此时,若符合第 5 (5) 条的所有其他要求,则适用该条款,第 57 条和第 58 条不适用。
此外,国家层面的要求可能适用于第 5 (5) 条范围内的 IVD 性能研究。
10、“仅供研究使用”(RUO)产品能否用于性能研究?
可以。IVDR 的适用范围与其他产品(如医疗器械、普通实验室产品和 RUO 产品)有明确界定。RUO 产品不得与医疗用途相关,也不得提及体外诊断医疗程序。此外,IVDR 第 2 (45) 条规定,仅用于研究目的且无任何医疗目标的器械,不应被视为性能研究器械。
然而,当 RUO 产品(如试剂、试剂产品、对照材料、试剂盒、仪器、设备、软件系统)以符合 IVDR 第 2 (2) 条 IVD 定义的方式被赋予医疗用途时,其即成为 IVD,不再被视为 RUO 产品,并因此受 IVDR 监管。若申办方(或其他方)为初始 RUO 产品赋予此类体外诊断医疗用途,则申办方(或其他方)需承担 IVDR 下制造商的角色,并遵循 IVDR 的相关规定。
RUO 产品在性能研究中的使用场景包括:
· RUO 产品仅用于研究目的(无 IVDR 第 2 (2) 条定义的医疗用途),并与另一 IVD 产品的性能研究并行。此时 RUO 产品不属于 IVDR 监管范围。
· RUO 产品被赋予 IVD 预期用途,且本身是性能研究的对象 —— 此时该 RUO 产品成为 IVD 和性能研究器械,属于 IVDR 监管范围,并适用性能研究器械的相关要求。
· RUO 产品被赋予 IVD 预期用途,但并非计划的性能研究对象。该产品不再是 RUO 产品,属于 IVDR 监管范围,并适用相关 IVDR 要求(如性能研究、合格评定、CE 标志或内部制造要求)。
11、谁可以担任性能研究的研究者?
根据 IVDR 第 2 (48) 条,“研究者” 指在性能研究地点负责实施研究的个人。
在性能研究中,可能存在独立的样本采集点和分析点(参见问题 20,见第二期)。所有地点均需根据 IVDR 第 2 (48) 条指定责任研究者。
根据 IVDR,研究者必须是在相关成员国认可的专业从业者,因其具备患者护理或检验医学的必要科学知识和经验,具备担任研究者的资质。
12、组合研究中的性能研究研究者由谁担任?
如果在某一研究地点开展组合研究,申办方可分别为性能研究和临床试验 / 临床调查任命不同研究者,或任命同一研究者同时负责两者。被任命的研究者需具备相应法规规定的必要资质。
13、性能研究的安全报告要求有哪些?
安全报告要求详见 MDCG 2024-4 指导文件,其中包含 MDCG 2024-4 附录中的安全报告表格。
14、根据欧盟指令 (98/79/EC)(IVDD)启动的正在进行的性能研究,是否需要按 IVDR 重新提交?
不需要。IVDR 中关于性能研究授权或通知的要求,不适用于 2022 年 5 月 26 日前已获批或已启动的性能研究。然而,无论性能研究何时启动,2022 年 5 月 26 日后发生的任何严重不良事件(SAE)或可能导致 SAE 的器械缺陷,均应按 IVDR 第 76 条进行报告。
请注意,国家层面的要求可能适用于依据 IVDD 启动的性能研究。
附录 I:IVDR 框架下的性能研究 —— 监管路径
来源:Internet
关键词: IVDR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 MDCG20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