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检测网 2025-03-05 09:06
导读:本文结合法规和实际经验,深入解析已上市化学药品原料药供应商备案事项(中等变更)所需申报资料及注意点。
原料药作为制剂的活性成分,其质量是保证药品质量的关键要素。在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过程中,原料药供应商变更较为常见,因不同原料药生产商质量存在差异,供应商变更是一项关键的质量管理活动,监督部门对该类型变更管控要求均比较严格。《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规定“变更后的原料药为已获得批准的原料药,一般按照中等变更管理”。本文结合法规和实际经验,深入解析已上市化学药品原料药供应商备案事项(中等变更)所需申报资料及注意点。此外,因备案类变更为省局监管事项,各省要求存在差异,持有人在实际申报过程中需同时结合各自省 份最新要求进行注册申报。
1.申报要求
按照《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药品注册申报资料格式体例与整理规范》等整理资料,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药品业务应用系统进行电子版提交。
按照《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2021年第15号)、《〈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原料药变更的问答》(2024年第27号)等撰写药学研究部分资料。
2.药学研究撰写要求及注意点
2024年CDE 发布《原料药变更问答》明确:对于变更原料药供应商(状态为A),变更前后制剂质量一致时为中等变更,但依据变更前后原料药质量是否一致,研究内容略有区别,主要为对变更后制剂批次要求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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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变更情况和原因
简述供应商变更情况。因不同供应商工艺等差别,原料药质量标准控制不同,需注意除供应商变更外,是否涉及原料药内控标准和制剂标准的关联变更,如涉及,需依据《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开展评估。
注意点:可能涉及的关联变更:
● 原料药内控标准:(1)新增或者制定更严格内控标准为微小变更;(2)变更原料药内控标准分析方法为中等变更;(3)放宽或删除原料药内控标准为重大变更。
● 制剂注册标准:(1)新增检测项目、收紧限度为中等变更;(2)变更方法、放宽限度、删除检测项为重大变更。
2.2 变更前后原料药质量标准
制剂持有人需开展详细的变更前后原料药质量标准对比研究(包括检测方法、限度等),制定合理的变更后原料药内控标准。此外,如需修订原料药内控标准,需提供相应方法学研究资料。
注意点:原则上变更后内控标准不得低于变更前内控标准及供应商注册标准。
2.3 变更前后原料药对比
制剂持有人需对变更前后原料药进行全面的质量对比研究,包括原料药的杂质谱、关键理化性质(如晶型、粒度等)等。
注意点:杂质谱一致判断:需从新增杂质(ICHQ3A)、已有杂质(质量标准)、新使用溶剂(ICH Q3C)、新的元素杂质(ICH Q3D)、致突变杂质(ICH M7)等多个方面逐一进行判断。
2.4 变更前后制剂质量对比
制剂持有人需对变更前后制剂进行全面的质量对比研究,对于固体制剂需开展制剂溶出曲线对比研究。变更前后制剂质量(如溶出曲线、杂质谱、关键理化性质等)不一致时,需按照重大变更申报。
注意点:
1、变更前后原料药质量不一致,需考虑制剂标准的适用性。
2、溶出曲线研究:建议选择变更后三批样品与变更前样品的代表性批次(如临床试验批、BE批或其他代表性批次)进行对比研究,原则上需按照《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溶出曲线研究的问答》(2022年第39号)要求开展研究:包括溶出条件选择、f2计算等。
2.5 稳定性研究
制剂持有人需对变更前后制剂按照《原料药和制剂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等要求同时结合产品贮藏条件进行稳定性研究,对变更前后检测结果和变化趋势进行对比分析,变更后产品的稳定性不得低于变更前。
注意点:
1、考察项目需全面,以注册申报时开展的稳定性研究为基础,制定完善的稳定性考察方案。
2、考察条件需符合要求;稳定性考察期间获批新的注册标准,需按新标准更新稳定性考察计划。
2.6 供应商合法来源证明文件
供应商合法来源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登记状态、质量标准、检验报告书、供应商审计报告、质量协议、采购合同及发票(或赠送协议)。
注意点:如涉及经销商,需一并提供经销商相关证明文件及授权销售材料。
3.申报资料常见问题
3.1 电子申请表
● 申请事项分类: 新增原料药供应商同时变更内控标准未选择“ 6.3变更制剂生产工艺”。
● 原辅包来源:变更后供应商的信息未填写;登记号、名称等与登记平台不一致。
● 填报信息与批准证明文件不一致,如生产企业填写不全、生产地址与生产许可证不一致等。
3.2 药学研究制定不合理:
制剂涉及多规格/多包材/多生产场地时,仅采用一个规格/一种包材/一个场地开展研究,未进行合理的试验设计及提供充分的选择依据。
3.3 变更后原料药标准制定不合理:
分析方法一致但限度不一致,未采用更严格的限度(如变更前内控杂质A不得过0.2%;新供应商标准为不得过0.20%,未按照供应商标准修订内控标准);分析方法不一致,未进行充分评估,选择更优方法并制定合理限度。
3.4 溶出试验设计不合理:
试验方法、溶出数据计算对比等不符合《<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试行) >中溶出曲线研究条件的问答》要求。
3.5 变更后制剂:
非连续生产的3批。
3.6 稳定性试验:
a)稳定性留样信息填写不全。留样信息一般需包括:批号、规格、生产日期、生产地点、批量、包装材料等。
b)考察温度选择不合理(如贮藏条件为:不超过 30℃保存,选择25℃开展长期试验)、变更前后制剂考察条件不一致。
c)考察项目不全面:一些关键项未纳入考察项目,如不溶性微粒、异构体等。
d)图谱提供不全、不清楚。图谱一般包括有关、异构体、聚合物、含量、溶出等。
e)稳定性考察期间发生标准变更(如药典升级),未按照新标准对变更前后样品进行对比研究。
3.7 批准证明文件有要求继续开展相关质量研究,未提供继续研究情况说明。
3.8 承诺书:
未提供在年度报告中报告后续长期稳定性试验结果的承诺。
参考文献:
各省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等。
来源:注册圈
关键词: 原料药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