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变更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供应商,应如何评估变更管理类别?应开展哪些研究验证工作?
【答】按照相关法规和技术指导原则,原料药供应商的变更包括微小变更、中等变更和重大变更。
如果是减少已批准原料药的供应商或变更原料药供应商名称(主体不变),按微小变更管理,不需研究验证。
如果变更后的原料药为已获得批准的原料药,且变更前后原料药的质量(如杂质谱、关键理化性质等)保持一致、或者变更前后原料药的质量(如杂质谱、关键理化性质等)不一致,但变更前后制剂的质量(如溶出曲线、杂质谱、关键理化性质等)保持一致时,均可按照中等变更管理。
如变更后的原料药尚未获得批准,或当原料药供应商的变更导致相关制剂的质量(如溶出曲线、杂质谱、关键理化性质等)不一致时,需要按照重大变更管理。
上述原料药的供应商中等及重大变更需要开展的研究验证工作,在国家药审中心2024年发布的《<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原料药变更的问答》中均分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需要提醒关注,变更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供应商,不同供应商原料药的注册标准可能有所不同,相关制剂的原料药内控标准及制剂的注册标准如需进行相应的变更,还应参考《<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原料药变更的问答》三(三)原料药注册标准变更的研究要求开展研究验证工作,并申请关联变更,变更后制剂的质量控制水平不得降低。
来源:上海药审
关键词:
制剂
原料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