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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电磁兼容检验注册共性问题答疑

嘉峪检测网 2025-06-21 15:31

导读:医疗器械电磁兼容(EMC)检验是产品安全有效的重要保障,也是注册申报中的关键环节。本文精选了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所发布的共性问题专栏及《医疗器械注册共性问题百问百答》一书中有关EMC检验的问答,旨在帮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有效规避或减少EMC检验“雷区”,缩短产品检验周期,加速产品上市进程。Q电磁兼容检验报告是否要和电气安全检验报告关联?

医疗器械电磁兼容(EMC)检验是产品安全有效的重要保障,也是注册申报中的关键环节。本文精选了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所发布的共性问题专栏及《医疗器械注册共性问题百问百答》一书中有关EMC检验的问答,旨在帮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有效规避或减少EMC检验“雷区”,缩短产品检验周期,加速产品上市进程。Q电磁兼容检验报告是否要和电气安全检验报告关联?

首次注册和变更注册时,电磁兼容检验报告和电气安全检验报告应当关联,是为确保电气安全检验报告与电磁兼容检验报告测试样品的一致性。

延续注册时,如果只检验电磁兼容性能,可不要求关联前次注册时的电气安全检验报告。因为产品批准注册后,行政相对人应按照所批准内容组织开展生产,保持产品与前次注册时不发生变化,因此延续注册时不需要进行关联。在注册证书有效期内,产品若发生了不涉及许可事项变更的更改,行政相对人应依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开展相关的验证、确认工作,确保更改内容不影响产品安全有效。并且申请延续注册时应在“关于延续注册产品无变化声明”中声明:“产品所发生的变化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控制,注册证载明事项无变化”。


Q电磁兼容检测应注意哪些问题?

①检验报告的关联性

电磁兼容检验报告和电气安全检验报告应当关联,保证受检样品的一致性。

②多个型号和附件的典型性

应将申报注册单元内全部产品(包括全部型号和全部组成部件)作为送样产品。可将送样产品全部作为受检产品进行检验,也可由检验中心承检工程师对全部送样产品进行分析,选取具有代表性的送样产品作为受检产品进行检验,电磁兼容检验报告应明确送检产品信息和受检产品信息。电磁兼容检验报告结论应明确送样产品是否符合电磁兼容要求及符合的标准。

对于送样产品所含某些附件,检验中心承检工程师分析并认定其与电磁兼容检验无关,电磁兼容检验报告应明确这些附件及分析结论,检验样品构成表无需体现这些附件的信息。

③基本性能的确定

“基本性能”是指必要的性能以达到没有不可接受的风险,考虑其丧失或降低是否会导致不可接受的风险。

制造商在确定产品基本性能时,应考虑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分析临床安全性风险,考虑和诊断/治疗/监护相关的性能,各种传感器、线缆、应用部分、控制装置、显示装置、运动部件等性能是否受电磁干扰影响。

随机文件所识别的基本性能应作为基本性能进行抗扰度试验。如果未在随机文件中识别出基本性能,全部功能均应考虑作为基本性能进行抗扰度试验。

④样品运行模式的选择

样品运行模式应识别最大发射运行模式。样品运行模式应全面且详细识别随机文件所述“功能”(定义详见YY 0505-2012条款2.212),对每种已识别的功能进行抗扰度试验,并以对患者影响最不利方式进行抗扰度试验。


Q电磁兼容检验时,送检样品应当如何选取?

对有源医疗器械的申报注册单元中含有多个型号和附件的情况,行政相对人应将注册单元内全部产品(包括全部型号和全部附件)作为送样产品,电磁兼容检验报告应明确送样产品信息和受检样品信息。

如果经过分析或预试验,选取具有代表性的送样产品作为受检产品进行检验,行政相对人应提供相关依据并在报告中做出典型性说明,且电磁兼容检验报告结论应明确送样产品是否符合电磁兼容要求及符合的相关标准。


Q有源设备许可事项变更注册时,仅功率发生变化,注册检测是否需要做全性能检测?

申请人应分析申报产品具体哪些部件发生变化,综述资料中对变化情况进行详细描述,研究资料中提供对变化的验证资料。分析变化对产品技术要求中性能指标、电气安全和电磁兼容的影响,对有影响的部分进行检测。


Q有源产品许可事项变更注册时电气元件不发生变化,发生其他变化,是否可以豁免电气安全和电磁兼容检测?

应对申报产品变化情况进行整体评估,若外壳构造改变、密封性能改变等涉及电气安全标准/电磁兼容标准要求重新判定或评估,则应进行检测。


Q进行电磁兼容试验时,如果设备配用附件(耗材)本身存在使用寿命限制,无法达到试验要求的持续时间,是否可更换同型号附件继续进行测试?

电磁兼容试验时,部分试验项目要求设备持续长时间工作,如果配用的附件无法完成试验所需的持续时间,可以在试验过程中更换同型号同批次的附件继续进行测试。需要考虑试验中更换附件对试验本身是否会造成影响,建议基于附件预期寿命采取合适的试验间隔,或者设置适当的试验工装。


Q电磁兼容检测时是否需要连同产品组成中的无源附件一起进行?

通常电磁兼容检验中使用的设备装置、电缆布局和典型配置中的附件应与正常使用时一致。如果经分析判定可认定无源附件与电磁兼容检验无关,则不需要连同该无源附件一起检验,电磁兼容检验报告应明确这些无源附件及分析结论,检验样品构成表中无需体现这些无源附件的信息。如果经分析判定实现有源医疗器械的基本性能必须配合无源附件,则应当配合该无源附件进行电磁兼容检验。


Q有源医疗器械产品组成中通常包含台车,电磁兼容检测时是否需要检测台车?

电磁兼容测试布置中分为落地式设备和台式设备,二者试验布置要求不同,试验结果可能存在差异性。因此,实际使用中如果需要台车,电磁兼容通常配合台车一起,按照落地式设备进行检测;如果不需要台车,电磁兼容通常按照台式设备进行检测。如果实际使用中二者兼有(即台车为可选),则电磁兼容测试中应同时按照落地式设备和台式设备进行检测。


Q无线连接的有源医疗器械配件是否需要进行电磁兼容检验?

有源医疗器械配件是否进行电磁兼容检验与产品的连接形式无关,主要取决于配件是否影响产品的电磁兼容性。例如: 对于控制设备操作的无线脚踏开关一般需要进行电磁兼容检验,纯物理连接且本身不包含电子元器件的超声探头穿刺架一般不需要进行电磁兼容检验。


Q医用光学内窥镜、激光光纤是否需要进行电磁兼容检验?

通常电磁兼容检验中使用的设备装置、电缆布局和典型配置中的全部附件应与正常使用时一致。如果经分析判定无源附件与电磁兼容检验无关,则不需要连同该无源附件一起检测。如果测试时为了实现其基本性能必须配合无源附件的情况下,应当配合该无源附件进行检测。


Q高频超声集成手术设备,如果既可以单独输出高频或超声能量,又可以同时输出高频和超声能量,进行电磁兼容检验时应如何考虑测试模式?

根据GB 9706.4-2009标准第36章相关要求,“在电源接通而高频输出不激励时应符合第1组的限值要求”,因此对于发射试验应选择最不利模式(至少应包含最大超声输出模式)进行测试,按照1组A类进行试验。对于抗扰度试验,应分别选择待机模式、超声输出模式、高频输出模式和双输出模式,在最不利情形下进行试验。


Q超声软组织切割止血设备在进行电磁兼容试验时,可否选择一个型号的刀头作为典型型号?

普通的超声刀头(不包含换能器)仅传导声能,不传导电能,理论上对电磁兼容性能没有影响。有些超声刀头为了识别一次性使用、收集刀头工作参数等功能,刀头内带有芯片,需要进行供电,对电磁兼容性能可能有影响。对于不带有芯片,不传导电信号、电能的超声刀头,可以选择一个型号刀头进行检测。

 

信息参考

【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审评科学-共性问题

https://www.cmde.org.cn/splt/ltgxwt/index.html

【2】 《医疗器械注册共性问题百问百答》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组织编写,中国健康传媒集团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出版

 

来源:Internet

关键词: 医疗器械 电磁兼容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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