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检测网 2025-06-09 08:16
导读:本文介绍了原料药更换供应商后的分析方法验证注意点。
问题:有个项目原料药和制剂NDA已获批,因第一家原料药的产能不足,找了第二家原料药生产基地。现在第二家原料药准备申报,质量研究和方法验证的资料用的原来NDA那套(我们公司自己做的),第二供应商仅做了方法转移,工艺转移,工艺验证这些,这种申报方法可以吗?
针对分析方法,建议全套验证,然后用于QC分析和放行。
对于第二供应商,方法可以不进行开发,但应通过原申请人了解和熟悉方法开发过程中遇到过的技术难点,然后通过方法的全验证建立QC人员对物料和方法的知识认知,并生成注册申报文件。
原料药在国内属于备案制,需要有本地化的研究数据和原场地的研究文件支持技术转移成功,从而支持生成完整的申报文件。
IND相关问题
问题1:做方法学验证,准确度试验中,评价9个数据的回收率,置信区间怎么评估?
答:可以使用95%的置信区间进行评估。
问题2:异构体分析方法一定要做强制破坏实验吗?
答:异构体不做破坏实验。
问题3:API的合成过程中,API有3步骤精制,粗品2需要加入粗品2的晶种(乙醇精制,为晶型II),粗品3和API需要加入API晶种进行精制(甲醇精制,为晶型I,优势晶型),每个精制步骤都是溶解澄清后精制的,类似于这种工艺:
请问:1、粗品2晶种是否换为API晶种?2、是否会被要求API开展杂晶研究?3、粗品2在正常生产工艺中不作为中间体管理是否可以?
答:粗品2晶种换成晶型1可以,前提是有关物质不影响,粗品2可以过程控制有关物质,不用管晶型,毕竟不是目标产物,还需要溶解结晶的,API肯定得研究晶型含量。
问题4:IND申报,甲乙双方签订共同开发合同和质量协议,乙为API生产商,并且乙作为本次IND申请人,制剂在甲生产的,这中间有什么法规指导么?乙是否要委托甲生产制剂,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与制剂生产商签订合同可以申报。
问题5:请问IND阶段未定入标准的方法和检测项,实际做了,是不是可以不放入注册资料?
答:可以不放,准备好资料进行回答官方的问询。
问题6:报IND,对于晶型研究这块,如果我们有两种晶型,我们是必须要在报IND之前就要对两种晶型进行定量研究吗?
答:IND阶段不需要细致的研究,NDA前参考《化学仿制药晶形研究技术指导原则》来评估研究。
问题7:近期有没有报注册标准补充申请的,在药典升级不影响该项目的情况下,是否主动将2020版药典改成2025版了?
答:可以在补充申请批准后递交相应的评估,年报升版相应的版本。
问题8:项目目前处于一期临床阶段,还没有寄临床样品, 之前生产临床样品后,分别放在2~8摄氏度和零下20摄氏度(当时也怕2-8不稳定),申报的储藏温度为2~8摄氏度,放置9个月后现在2~8摄氏度的样品有个指标降到快接近临界值了,零下20摄氏度的合格,可以用来做临床吗,如果可以的话需要做哪些补充试验?
答:需要转至使用零下20度的样品进行临床研究。监管方针对临床研究首要考虑是安全性。
问题9:报化药2.1,一定要进行pre-ind么、如果没有进行任何沟通交流,模块一1.6咋处理?目录直接写不适用?
答:不是必需。写个风险自担的说明。
问题10:我们有一个产品,临床2期想要换胶囊壳(同一厂家,换大一号),是属于中等变更还是微小变更?
答:评估一下对安全性的影响,胶囊壳尺寸大小一般不影响安全性,一般变更即可。
问题11:目前申报路线由三个手性中心的化合物做起始物料,到两个手性中心的API,这样操作可行么?
答:如果起始物料的来源是天然化合物还好,如L-薄荷醇,不是的话,那就比较麻烦了,起始物料都有7个异构体,要研究分析去向。可能起始物料选择不合理。
NDA相关问题
问题12:有个项目原料药和制剂NDA已获批,因第一家原料药的产能不足,找了第二家原料药生产基地。现在第二家原料药准备申报,质量研究和方法验证的资料用的原来NDA那套(我们公司自己做的),第二供应商仅做了方法转移,工艺转移,工艺验证这些,这种申报方法可以吗?
答:不可行的。原料药在国内属于备案,需要有原场地的全套研究数据,然后进行申报。比如需要全套的方法验证。
问题13:中等变更需要备案后实施,重大变更需要获批后实施,“实施”应该怎么理解?是指必须在备案完成后或者批准后,才能使用这个变更去生产还是说可以先生产,保证产品生产日期在完成备案或批准之后?
答:中等变更备案会有公示,备案不需要行政审批,公示即代表可以实施;重变更需要进行审批和批准,批准后可以实施。
问题14:原料药所用溶剂中可能有苯的残留,这种情况下,在罗列原料药可能杂质的时候,苯是一般列为基因毒性杂质吗,而不是残留溶剂?
答:归位残留溶剂一类溶剂,限度案基因毒性杂质控制。
问题15:制剂批件拿下来以后,是需进行哪些工作?比如一致性评价小蓝标是怎么领取操作的
答:省局备案。
问题16:原料药延长效期,厂家已备案成功(效期从1年延长到了2年),能适用于之前相同工艺生产的批次吗?我们现在购买了一批原料药,之前购买的时候,效期为1年,现在厂家已经将效期延长至2年,我们原来买的那批原料料药(效期延长之前购买的),效期也能调整为2年吗?
答:不能。效期延长备案之前生产的药品效期仅能使用之前的批准效期。新备案成功的效期对于备案后生产的原料药可用。
问题17:在批准通知书中的补充申请要求:是在NMPA业务应用系统中提交还是CDE的申请人之窗中提交呢?
答:CDE申请人之窗发起,补充申请报CDE,受理后国产缴费9.96万元/进口缴费28.36万元,进入技术审评。如果涉及质量标准的变更,还会收到注册检验通知。
问题18:一个品种是原料药,二部没有收载,四部收载的,硫酸盐限度,20版限度是0.05,25版的限度放宽至0.1,批准的注册标准是向20版的限度靠齐的,那现在注册标准可以通过中等变更备案将限度向25版一样放宽吗?
答:不行,二部是二部,四部是四部。并且现在CDE都要求质量标准写清楚是二部还是四部
问题19:原料药发补,放宽粗品中一个已知杂质的限度,属于重大变更吗?这个杂质在成品中也是按特定杂质进行控制,由3%放宽至5%。
答:虽然按照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指南,这属于重大变更。但是如果有杂质加标清除研究支持限度制定依据,也是有机会的。但如果审评期间发生重大变更,会要求撤回申请重新申报。
问题20:改良新药,CDE让补充制剂与国内外药典标准对比,国内外药典都没有收载这个制剂怎么办?
答:没收载就说明情况,API如果收载建议对比一下有关物质方法。
来源:文亮频道
关键词: 原料药